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对深化税制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秉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我国持续深化税制改革,更好地发挥税收作用。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全面实施增值税改革、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迈进、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改革。这三大税制改革推动了传统税制向现代税制的历史性转变,更为重要的是对我国新时期经济转型升级、收入公平分配和可持续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营改增:助力供给侧改革,提升税收治理能力
回顾十年税制改革之路,全面实施营改增、持续深化增值税改革,无疑是其中浓墨重彩的一笔。早在1984年,我国就对部分产品试行增值税。1994年,在取消容易产生重复征税的产品税后,对工商业货物销售和服务业提供劳务服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于2008年实施了由设备不能抵扣的生产型增值税向设备可抵扣的消费型增值税转型改革。虽然改革消除了生产型增值税重复征税的因素,但由于工商业和服务业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工商业外购服务营业税不能抵扣,这种“增营并存”格局使工商业和服务业之间增值税抵扣链中断,引发的矛盾和问题依然突出。
为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对原征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开展营改增试点。2012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扩大到10个省市。2013年8月扩大到全国,试点的行业范围也有所扩大。2016年5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将征收营业税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从而完成了全面推行营改增的历史性改革。全面实施营改增作为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最为重要的税制改革,取得了统一税法体系、合理税制结构、理顺税收体制、顺应新常态要求、助力供给侧改革、激发市场化活力的显著成效,是构建现代税制体系,全面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制度变革。
2017年以来,我国实施降低增值税税率,简并增值税税率档次,提高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等改革。增值税基本税率由17%降为13%,增值税四档税率减为三档。2022年,我国又大力改进留抵退税制度。自4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6个行业企业,7月1日起对批发和零售业等7个行业企业,实施全额退还存量和增量留抵税额政策。增值税持续深化改革,减轻了企业税负,在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保持经济平稳运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实现了我国传统增值税向规范化、现代化与国际化增值税全面迈进。
个人所得税改革:促进公平收入分配,实现共同富裕目标
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征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征收,以及基本费用和专项费用扣除结合改革,减轻了中低收入个人税负,有利于促进公平收入分配,实现共同富裕目标。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以个人为纳税单位、费用标准扣除、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的分类个人所得税,这种方式虽然具有征收管理简便易行优点,但突出问题是基本费用扣除不能更客观地反映不同个人实际生活费用支出,并且分类征收易造成单一收入和多项收入个人之间、不同负担个人之间税负不平衡,使个人所得税无法做到量能负担。为此,我国先后于2005年、2007年和2011年实施以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为重新进行个人所得税制设计,充分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明确了方向。
2018年10月1日起,我国先在分类税制模式下,提高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适用新税率表,减轻了居民负担,提前释放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减税红利。2019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征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改革,是一项由传统个人所得税向现代个人所得税转变的重大历史性变革。改革主要内容:一是综合征税,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合并综合计算征税;二是实施专项附加扣除,在基本费用扣除标准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6项专项附加扣除,2022年又新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三是调整税率结构,四项综合所得适用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通过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明确综合所得征税范围,设立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优化调整税率结构,初步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税收以及由税收形成的公共支出是改善民生、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重要分配方式。新时代国家治理下的税收以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依据发展成果让全体人民共享的理念,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发挥公平收入分配的作用,努力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提高费用扣除标准、降低中低收入者适用税率、增加充分考虑不同群体生活负担差异和个人发展诉求的专项附加扣除,不但降低了中低收入群体负担,而且增强了个人所得税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调节功能。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系统设计合理,组织保障到位,使复杂的个人所得税简单易行,缴税便利、退税及时、管理有效,破解个人所得税征管难题,充分反映和体现了我国日益增强的税收治理能力和比较优势。
建设绿色税收体系:遵循新发展理念,助力高质量发展
十年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人心,与之相适应的绿色税收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完善。我国实施了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改革,以纠正外部成本,调节资源级差收益,更好发挥税收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减少环境污染方面的作用,促进资源节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016年,我国全面实施资源税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在河北省试点开征水资源税。2017年底,在北京等9个省份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倒逼超采地区企业减少地下水取用量。2020年9月1日,资源税法正式施行,其主要内容:一是扩大征税范围,开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二是实施从价计征,将主要资源品由从量征税改为从价征税;三是合理确定税率水平;四是清理收费基金,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和价格调节基金。通过持续深化资源税改革,进一步促进资源合理利用,推动资源和社会协调发展。
2018年,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保护税法施行,为我国绿色税制建设奠定了基础。环境保护税对在我国境内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与经营者征收。征收环境保护税,有利于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大环保投入、主动治污、节能减排,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
持续推进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改革,是遵循新发展理念,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自然环境协调,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作者系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