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国家现代化是长期而复杂的重大系统工程,需要各领域制度的协同保障。由于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税收事关经济、社会、政治等各大系统的良性运行,因此,深化财税制度改革,加强税收法治建设,对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全面现代化具有重要影响(高培勇,2021)。
中国式现代化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的东方文明古国展开的。在上述时空背景下实现超大规模人口的现代化,可谓目标伟大、难度巨大。为此,不仅要力推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也要持续强化各领域的制度支撑。其中,在税制建设方面,尤其应围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适时启动新一轮税制改革,完善相关税收立法,从而通过税制的现代化,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需着力解决各类分配问题。由于税收的基本职能是分配收入,税法是典型的“分配法”,通过各类税制的完善,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优化,会有助于促进分配问题的解决,因此,应将保障和促进共同富裕,推进包容性发展,作为未来税制改进的重要方向和基本路径。
为了促进公平分配,推动相关分配问题的解决,我国于2018年对《个人所得税法》作了较大修改,但对照中国式现代化对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提出的新要求,现行立法已显现其不足,因而应进一步结合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长远目标,对整体个人所得税制度持续优化。对于其中涉及的诸多问题,尚需理论界和实务界展开多维的深入探讨。
有鉴于此,基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目标,有必要在“目标—手段”的框架下,分析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与个人所得税制度之间的内在关联,并通过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优化,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中国式现代化;同时,应在“结构—功能”的框架下,结合分配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其对公平分配和共同富裕的影响,确定个人所得税制度优化的方向,并据此提出其结构优化的具体路径,从而不断提升其保障和促进共同富裕的功能。本文试图说明,持续完善分配结构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课税要素结构,会有助于促进共同富裕,应依循“结构优化”的主线,推动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持续优化;由此推而广之,应围绕国家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厘清整体税制改革和税收立法的具体目标,推进税收法治的现代化。
为此,下面分别探讨如下内容:首先,从中国式现代化入手,探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目标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内在关联,强调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需要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保障和促进;其次,从分配结构的视角,分析影响共同富裕的分配问题,揭示个人所得税制度优化的方向;最后,从课税要素结构的视角,探索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结构优化路径,提升其促进公平分配和保障共同富裕的职能。审视其中贯穿的目标与手段、结构与功能的紧密关联,更有助于理解个人所得税制度对推动共同富裕、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功用。
二、共同富裕需要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保障和促进
基于“目标—手段”的分析框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目标,需要通过多种手段来保障其实现,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保障和促进则不可或缺(张守文,2022)。对此,无论从共同富裕目标与个人所得税制度之间的历史关联,还是从现实的问题定位、制度导向和制度功能视角,都有助于揭示个人所得税制度对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和促进作用。
第一,从历史关联看,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与改革开放以及对分配问题的关注形影相随的。如果没有改革开放之初“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和实践,就没有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需要;如果没有其后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面的推进,以及解决公平分配问题的现实需求,就没有建立现代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必要。当前,在建设现代化国家的背景下,更要进一步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度,以切实保障公平分配,促进经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从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目标。
第二,从问题定位看,受到多种因素的循环累积影响,我国的分配问题比较突出,需有效规范分配秩序,完善财富积累机制,并由此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要实现共同富裕,应先做大蛋糕,推进整体富裕,切实防止两极化和平均化,避免不当地利用政策手段劫富济贫、竭泽而渔。只有落实量能课税原则,降低纳税人不合理的税收负担,确保个人所得税的整体税负更为公平,才能有效提高个人的消费能力、发展能力,实现包容性发展。
为此,个人所得税制度应全面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在国家与国民之间以及国民(纳税人)相互之间,进行税负的公平分配。如果纳税人的负担过重,未能真正量能课税,就会损害其发展能力,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阻碍共同富裕;如果在纳税人之间存在横向或纵向的税负不公,同样会影响分配正义和共同富裕。因此,个人所得税制度作为促进公平分配的重要手段,需保持其“良法”性质,才可能有效解决相关分配问题,实现分配领域的“善治”。
第三,从制度导向看,为推进共同富裕,税制建设应全面体现“发展导向”,以持续促进经济增长,普遍提高个人收入水平。尽管个人所得税收入在某些发达国家的税收收入中占比较高,但不应仅将个人所得税制度视为获取财政收入的手段,还应发挥其在规范分配秩序、保障合法积累财富方面的重要作用。这是个人所得税制度优化需关注的重要问题。与此同时,个人所得税制度既应坚持“基本生活资料不课税原则”,保障纳税人的生存权,又要通过合理调整税负,提升纳税人的消费能力、发展能力,使其能够依法积累财富,实现自身的有效发展。在保障生存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关注发展权,是个人所得税制度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对于实现共同富裕尤为重要。
因此,基于促进共同富裕的目标,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应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充分体现发展导向。尤其应结合个人所得税立法的定位,进一步调整课税要素结构,优化纳税人的权利义务配置,保障其生存权和发展权,促进经济社会系统协调发展。
第四,从制度功能看,个人所得税制度有其特殊的课税要素结构,在推进公平分配和实现共同富裕方面,有其重要的保障和促进功能。例如,中国式现代化涉及巨大的人口规模,而个人所得税恰恰与人口基数及其收入分布密切相关。一方面,随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实施,广大低收入者已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基于共同富裕的目标,还应持续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度,使中等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的税负体现纵向公平,从而推动十四亿多人口各得其所,逐步走向共同富裕。
此外,运用良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持续解决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问题,有助于优化分配结构,缩小分配差距,促进共同富裕。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其制度设计会直接影响国家与国民的利益分配,以及纳税人对国家税制的认知,关乎分配正义和税收公平。因此,在国家着力“完善分配制度”的过程中,应将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度作为一个重点,以有效发挥其保障和促进共同富裕的作用。
总之,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中国式现代化,需要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保障和促进。尽管实现共同富裕涉及多种制度保障,且税制的作用不宜夸大,但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重要功能仍应受到特别重视。为此,应进一步明晰个人所得税制度优化的方向和路径,以有效推进其持续改进。
三、个人所得税制度结构优化的方向:分配结构的视角
依循“结构—功能”的分析框架,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结构,会有助于发挥其保障和促进共同富裕的功能。目前,影响共同富裕的主要问题,是分配差距过大、分配不公,它们与分配结构失衡直接相关。解决上述分配问题,需要持续完善分配制度,并在各个分配环节依法保障相关主体的分配权或财产权,建立公平的收入分配和财富积累机制,有效维护分配秩序,从而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物质基础(张守文,2011)。由于分配结构是各类分配问题的集中体现,因此,可以从分配结构的视角,审视其中涉及的分配问题,从而更有针对性地实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进和完善。
考虑到分配结构涉及主体结构、要素结构、权义结构、地区结构等多种类型,而主体结构与其他结构密切相关,是多种分配问题的集中体现,为此,下面着重选取几类重要的主体结构,分析其影响共同富裕的相关问题,从而明晰个人所得税制度结构优化的方向。
(一)国家与国民的分配结构
该结构具体体现为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的分配结构。其现存问题主要是,居民个人收入占比的下降,会影响消费和生产,阻碍社会的整体富裕,并降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实效,导致直接税比重相对较低。因此,在主体税种选择、税制结构完善等方面,应推动此类分配结构的优化,从而进一步提高居民收入的占比,由此也有助于体现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正当性,并提升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实效。
有效协调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历来是我国解决分配问题的重点。自改革开放以来,从早期的“利改税”,到后来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立法,乃至整体税制改革,都与三者利益分配直接相关。其中涉及的国家与国民、政府与市场等重要关系,事关整体社会分配格局,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动力。只有保持企业和个人税负的轻重适度,通过减税降费措施实现其负担的合理化,切实提高居民个人收入的占比,才能有效推进整体富裕,进而实现共同富裕。
(二)高收入者与中低收入者的分配结构
该结构具体体现为高收入者、中等收入者、低收入者三者的分配结构。其现存问题主要是,低收入群体规模巨大,而中等收入者规模相对较小,由此形成的金字塔型分配结构,极大增加了实现共同富裕的难度,也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立法及其实施效果。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使十四亿多人口共同迈进现代社会,需要在经济和社会层面推进普遍富裕、整体富裕。如果全社会普遍不富裕,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适用范围、税权配置或实施效果都会受到影响。目前我国绝大部分人口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现实,并非税法谦抑性的体现,恰恰说明与富裕社会仍有较大差距。
针对上述“高中低三者”的分配结构,以及仅有几千万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现实,应着力增加绝大多数居民的收入,通过促进经济发展,鼓励勤劳致富,依法保障财富创造和财富积累,解决普遍不富裕问题。因此,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优化,应基于低收入群体规模过大的现实,充分保障其生存权;同时,应结合“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目标,适当减轻中等收入者较重的税负,改变其作为个人所得税主要缴纳者的格局,切实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
与此相关,应从发展的视角,全面理解“提高直接税比重”与“实现共同富裕”两类目标的层级:只有推进经济的包容性发展,普遍提高个人收入,依法保障其积累更多的财富,才能夯实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基础,并伴随个人收入和财富的普遍增长,自然提高各类直接税比重,从而避免短期的揠苗助长、竭泽而渔带来的大量问题。可见,相对于“实现共同富裕”的总体目标,“提高直接税比重”属于具体目标。未来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优化乃至整体税制改革,都应与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目标保持一致。
“提高直接税比重”作为长期目标,仅靠个人所得税制度尚难承其重。毕竟,增加个人所得税收入要以个人存在应税所得为前提。只有大力发展经济,持续提高个人收入水平和普遍富裕水平,才能不断增加个人所得税收入。因此,应从长远发展的视角,持续、系统地推进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优化。
(三)劳动力与资本等要素拥有者的分配结构
该分配结构涉及拥有不同要素的多元主体。其现存问题主要是,劳动力要素拥有者收入较低、资本等要素拥有者收入较高,由此形成的分配差距会直接影响共同富裕。为此,应结合上述分配差距的成因,基于要素拥有者的收入差异,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课税要素结构,切实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目前,资本等要素拥有者的税负较低,不利于体现税负公平和共同富裕的要求,这是个人所得税立法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此外,劳动力要素拥有者主要是中低收入者,保障其税负公平合理,增加其个人收入和财富积累,更有助于促进整体富裕和共同富裕。因此,一方面,从有利于发展的角度,应合理调低劳动力要素拥有者的税负,构建“发展导向型税制”;另一方面,从保障整体税负稳定和公平税负的角度,应调高资本等要素拥有者的税负,从而形成此消彼长、有增有减的结构性税制调整。
上述三类分配结构,分别涉及国家与国民、高收入者与中低收入者、劳动力拥有者与资本等要素拥有者。审视上述三类重要的“二元结构”,不难发现相关主体经济实力的强弱、收入的高低,以及分配能力、发展能力的差异,而由此形成的分配差距,以及可能存在的分配不公,是影响社会成员整体富裕和共同富裕的重要原因。因此,着力缩小分配差距,保障分配公平,促进整体富裕和共同富裕,是个人所得税制度优化的基本方向。
除上述三类主体的二元结构外,特殊经济区域发展带来的主体差异,会形成一般区域主体与特殊区域主体的二元结构,这是个人所得税制度建设需关注的新问题。依据税法原理,一国不同区域的居民,在个人所得税制度适用上应该是无差别的,以体现平等征税原则。但我国为推进特殊经济区域发展,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实施了特殊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例如,《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通过特别法规范,排除了《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税率规定,而粤港澳大湾区则通过效力层级更低的规定,确立了特殊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制度。由此会带来对个人所得税制度和税收法治的认识分歧,涉及如何理解税收法治统一、应否坚持对全国各区域纳税人的无差别法律适用等问题。如果考虑上述特殊区域在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中的重要性,强调区域发展对带动经济增长和促进整体富裕的重要价值,可能会认为上述特殊制度安排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与“发展导向型税收法治”的要求并不完全一致,对此尚需从法治理论的维度作出合理解释。
总之,从上述分配结构的视角,可进一步明晰个人所得税制度优化的方向。其中:基于国家与国民的分配结构,需要增加国民的收入,因而应使个人的税负更为适度,这与减税降费的整体思路是内在一致的;基于高收入者与中低收入者的分配结构,应体现量能课税原则或税收公平原则;基于劳动力与资本等要素拥有者的分配结构,应适当降低劳动力拥有者的税负,提高资本等要素拥有者的税负,这更有助于落实税收公平原则,促进公平分配,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解决上述分配结构涉及的分配问题,需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相关结构,包括税目结构、税率结构、税基结构等,从而优化其促进公平分配的职能。只有把分配结构与税制结构、税法功能结合起来,才能有效解决诸多分配问题,保障和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四、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结构优化路径
基于上述“结构—功能”的分析框架,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需要结合上述分配结构涉及的分配问题,有针对性地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度结构,从而增进个人所得税制度保障和促进公平分配的功能。其中,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课税要素结构最为重要,其调整直接影响相关主体纳税义务的增减变动,以及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环节的分配均衡。
在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课税要素结构中,纳税主体结构与税目结构、税率结构、税基结构密切相关,应充分重视各类结构之间的对应性和协调性,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系统优化,防止因结构参差而导致权益错配,从而使有关课税要素的各类规范构成内在和谐统一的整体。同时,各类课税要素结构的优化,都应加强价值引领,充分体现发展理念和发展价值,确保其符合共同富裕的目标(张守文,2021)。鉴于前述分配结构的讨论已较多涉及纳税主体结构,下面着重讨论其他几类课税要素结构的优化,并将纳税主体结构融入其中。
(一)税目结构:所得类型与税负公平
税目结构体现为法定所得的类型及其相互关系,其中,依据综合所得与非综合所得、劳动所得与非劳动所得的类型划分,进行税率、税基、税收优惠等制度调整,会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负、最终收入或税后利益,关系到个人的财富积累和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尽管为提升税制公平性,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已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四类所得组合为综合所得,但在客观上导致中等收入群体成为纳税的主力,并可能影响“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目标的实现。为了构建橄榄型分配结构,国家必须持续将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作为重要政策目标,为此,不仅需要大力发展经济,普遍提升社会公众的收入水平,也需要通过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优化,适当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从而使更多的人能够不断积累财富并走向共同富裕。
此外,在现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之下,应否对纳入综合所得的税目进行再调整,尤其是应否将投资所得列入综合所得,都是值得深究的问题。从制度实施情况看,自2019年以来,纳税主体数量在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却在增加,这说明纳税人承担的税负在加大,尤其是中等收入者的综合所得承担了较多税负。如果仍将投资所得置于综合所得之外,且对其税率不作调整,就会影响不同税目、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
为此,基于相关所得与要素的对应关系,应结合前述分配结构存在的问题展开制度调整。例如,综合所得主要涉及劳动力要素、技术要素(如特许权使用费)等,对于此类“勤劳所得”,从鼓励勤劳致富、推动共同富裕的角度,应适当降低其税负。而非综合所得包括经营所得、投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涉及资本、土地等要素,尽管对上述各类所得应否并入综合所得尚有不同认识,但对于提升其税负水平已有一定共识。
(二)税率结构:此消彼长与税负均衡
基于劳动力与资本等要素在收入占比中的差距,以及综合所得与劳动力要素的紧密关联,应适当降低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提升与资本等要素相关的非综合所得的税率。由于在非综合所得中,投资所得与资本要素关联最为密切,适当提高此类所得的税负,与共同富裕的目标也较为契合,因此,应基于“劳资二元结构”的特殊性,进行此消彼长的税率调整。
首先,应适当下调劳动所得或勤劳所得的税率。这既不影响低收入者的纳税格局,又有助于降低中等收入群体的税负,扩大其税后收益,实现“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目标,进一步解决从收入分配的金字塔型结构向橄榄型结构转化的问题。
其次,将投资所得等纳入综合所得范围,或者适当提高投资所得的税率。高收入者的非综合所得往往占比较高,且这些所得的名义税率仅为20%,已大大低于综合所得最高为45%的累进税率,从公平税负、发挥个人所得税再分配职能的角度,逐步将投资所得等纳入综合所得范围,或者适当提高投资所得的税率,已成为个人所得税制度优化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这对于实现各类纳税主体的税负均衡尤为重要。
最后,优化综合所得的累进税率结构,既要调整最高边际税率,又要调整相应的级距。例如,基于个人所得税制度系统优化的要求,目前可以比照经营所得,将综合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下调至35%,从而既能在劳动所得与经营所得之间实现税率统一,又可与相关国家税率调整趋势较为一致,从而保持税制竞争的相对优势。从法理上讲,经营所得在税基确定方面已考虑其特殊性,与综合所得在税率上保持一致,更能体现税负公平,并可为未来将其纳入综合所得奠定基础。在实践层面,尽管1993年我国统一个人所得税立法时,采取了“吸收合并”的路径,形成了纳税主体不同类型所得的差异化税率结构,但鉴于对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在其他税种制度(如增值税等)和税基确定方面已有较多特殊安排,因而对其适用统一税率亦有其合理性,尤其有助于避免利用税率差异进行税收逃避等问题。此外,一些国家的“单一比例税率”实践,也在一定程度上为税率统一适用的可行性提供了佐证。
可见,基于法学原理和法律原则,在强调税负公平的所得税立法中,对法律上被视同“个人”的主体,应尽可能实施统一的法律规则,适用统一的税率,以免复杂的区别对待影响税负公平,切实做到量能课税。这更符合简化税制的发展方向,有助于实现分配正义和共同富裕。
(三)税基结构:扣除重点与公平分配
实现税负公平,不能仅靠某一类结构的调整,而应基于课税要素的内在关联,进行系统的结构优化,从而增进各类结构的协调,强化个人所得税制度保障分配公平的功能。为此,除上述的税目结构、税率结构外,还应从税基结构着手,着重优化扣除制度。
在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税基结构中,各类扣除项目的多少、扣除幅度的大小等,都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因此,既要考虑与经营所得等相关的经济性支出,确立“经济性扣除”项目,又要考虑满足生活需要的社会性支出,确立“社会性扣除”项目。基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特殊性,社会性扣除关系到每个人,且与个人的最终收入联系最为紧密,直接影响社会分配和共同富裕,因而是税基结构优化的重中之重。
从社会性扣除的角度看,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都是社会成员,其相关支出大量用于社会生活。从个人社会保险支出的专项扣除,到相关的养老、教育、医疗、住房、养育等解决社会问题的专项附加扣除,再到社会捐赠支出等其他法定扣除,各类扣除制度的设置,都要考虑上述社会性支出作为个人生存和发展的成本或投入,适当扩大其扣除数额或比例,尤其有助于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增加个人或家庭的财富积累,使分配结构的比例关系更为合理,更能体现分配公平。
因此,基于相关社会性支出对保障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重要性,以及对个人或家庭收入或财富积累的重要影响,个人所得税立法应与社会政策、社会立法保持内在一致。如果说企业所得税立法对经济性扣除更为关注的话,那么,在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税基结构优化方面,更应突出社会性扣除的重要地位。为此,应结合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征管能力,科学确定扣除类型、扣除范围、扣除力度和扣除方式。同时,随着扣除项目的不断增加,税制会变得更加复杂,导致遵从成本和征管成本增加,为此,应将简化税制与保障纳税人权利紧密结合,区分中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的扣除标准,从而更多体现纳税人税负的纵向公平,这对于实现公平分配和共同富裕更为必要。
基于减税降费的路径和推进整体富裕的目标,无论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还是教育、医疗、住房等专项附加扣除,都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此外,在其他法定扣除项目中,对教育、扶贫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支出,有助于在第三次分配环节促进共同富裕,因而对捐赠者投身公益的善举,应通过扣除制度加以激励。现行制度虽然规定了部分扣除(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和全额扣除,但仍以限额扣除为主。从促进共同富裕的角度,还可适度提升部分扣除的比例,扩大全额扣除的适用范围。
总之,上述各类课税要素结构的调整,是个人所得税制度结构优化的基本路径,并会影响其促进公平分配的功能。对课税要素结构的系统调整,以及对纳税主体权利义务的综合协调,都应围绕共同富裕的总体目标展开。其中,为鼓励勤劳致富、依法致富,应通过税目、税率、税基等结构的调整,进一步解决分配结构失衡的问题。
在复杂的课税要素结构中,应关注各类结构的对应关系或紧密关联,并通过系统协调,防止相关制度错配或“合成谬误”所带来的问题,这对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优化尤为重要。当然,仅靠个人所得税立法远远不能解决影响共同富裕的各类问题,还应重视税法体系内部的个人所得税立法与其他税种立法之间,以及整体税法体系与其外部相关立法之间的关联,并通过各类立法的协调和有效实施,促进公平分配和共同富裕目标的持续实现。这是税制优化理论和税收法治理论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问题。
五、结论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时代背景下,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仅需要促进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领域的发展,还需要加强各类制度的协同保障,其中,个人所得税制度尤为重要,不可或缺。
基于中国式现代化对个人所得税制度提出的新要求,应结合分配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其对共同富裕的影响,持续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课税要素结构,提升其促进公平分配和共同富裕的功能。这是个人所得税制度优化的重要方向和基本路径。把握目标与手段、结构与功能的紧密关联,有助于明晰个人所得税制度乃至整体税制对实现共同富裕、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功用。
对课税要素结构的调整,是个人所得税制度优化的重点。应依循税收法定、税收公平、税收效率等基本原则,根据经济发展的阶段,结合公平分配和共同富裕的现实需要,持续完善个人所得税立法。由此推而广之,鉴于各类税法制度对实现共同富裕均有其重要影响,应围绕国家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厘清“提高直接税比重”“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等具体目标,并基于“结构优化”的主线,持续推进公平分配,完善税收立法,逐步实现税收法治的现代化,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