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双碳”目标实现,应进一步优化促进碳减排的税收政策,构建与碳排放权交易相结合的低碳绿色税收体系。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推动“双碳”目标实现,应进一步优化促进碳减排的税收政策,构建与碳排放权交易相结合的低碳绿色税收体系。
目前我国绿色税收体系涵盖的税种,如环境保护税、资源税以及消费税等,在助力实现“双碳”目标上,更多发挥的是间接作用,尤其是环境保护税,由于缺乏对二氧化碳的精准征收,促进碳减排效果并不能完全显现。
碳税被认为是最有效的政府减排手段。作为完善绿色税收体系的重要内容,它以“谁污染,谁负担”的防治原则作为出发点,通过价格干预和税收控制,规制和引导企业减少碳排放量,选择使用和研发清洁绿色能源。碳税也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有益补充。2021年6月,我国启动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但是,目前碳交易市场还存在准入门槛较高、流动性较差、行业普适性较低、企业碳交易预期回报不高等相关问题。碳税在理论上具有征收稳定性、政策公开透明性、适用行业普遍性等优点,可以弥补碳交易市场机制的不足。二者在减排范围和影响机制上可互相补充,通过总量控制、价格调节与税收治理的相互结合,实现在政策目标、覆盖范围、风险预期等方面的协同效应。
近年来,我国在碳减排政策干预和污染监测与防治领域取得的进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价格机制的逐渐成熟,以及环境保护税法执法实践的积累,为构建与碳排放权交易相结合的低碳绿色税收体系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应当在充分考虑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际做法,进行科学的碳税制度设计。
与碳排放权交易相结合。应充分协调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涉税数据共建共享机制,发挥两者在碳排放目标实现上的协同监管效应。此外,应注重碳税与其他税种统筹协调,按照有增有减的思路推进税制改革。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计税依据和纳税人。从国际实践来看,碳税的计税依据大概有两种,大部分国家以化石燃料含碳量为征收依据,用燃料的含碳量和消耗的燃料总量计算二氧化碳排放量;只有少数国家直接对二氧化碳或一氧化碳的排放量征税。理论上,按照二氧化碳排放量征收的课税模式会更加有效,但是在碳排放量核算方面存在难度。根据我国实际,考虑到二氧化碳排放量监测的技术障碍以及检测碳排放量的执行成本,在未来碳税制度计税依据选择上,应以碳含量推算出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因为测算碳含量的方法在技术上更为简单易行。同时,应将纳税人设定为碳排放的企业,暂时不涉及家庭与个人,从而降低税收征管的难度。
设置不同等级税率。借鉴国外碳税的“三阶段”模式,在碳税建立初期应当选择较低的起征税率,在不断调整和适应后逐渐提高税率并扩大范围。
实施合适的优惠政策。已经实施碳税的国家大都通过加速折旧、减免税基等碳税优惠政策,保护和激发企业节能减排的积极性。为了促进“双碳”目标实现,未来的碳税制度设计中,也应根据企业性质和规模,制定合适的税收优惠政策。既要对采纳低碳技术创新和清洁能源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也要对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实施碳税减免或税收返还,增强企业碳减排意愿。
选择恰当的征收时机。征收碳税会推高能源及基础资源产品的价格,鉴于目前经济运行仍然面临较大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短期内并不是碳税征收的最好时机,应该在中期内根据经济条件与宏观调控目标再行确认时间。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次优税制视角下中国环境保护税的效应评估研究”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