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月20日,时任北平市军管会主任、市长叶剑英在良乡召开的干部会议上讲到北平局势时说:“是武力打下北平,还是和平接管?后者的可能性今天已经存在了。北平如能和平接管,将来的京(南京市)、沪、武汉、广州就可以如法炮制。我们答应去掉‘战犯’,军队改编,……我出的代价小,城市完好无损,能得更多。老百姓当然喜欢和平接管,这对人民有利,对新民主主义社会建设有利。”叶剑英从全国解放大局指出了和平解放北平的战略意义,这关乎文化古城的保护和社会秩序的恢复,更关乎华北乃至全中国解放的发展趋势。
1月31日,随着国民党军队全部开出城外听候改编,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入城内接管防务,北平宣告和平解放。2月2日,北平市军管会和北平市人民政府入城办公,统一领导和部署全市各个部门和行业的接管工作。3月12日,北平市人民政府税务局成立,随后北平地区税收接管工作相继全面开展,从此翻开了北京税收的崭新一页。
壹、接管税务机构,为恢复北平税收秩序提供组织保障
早在北平解放前夕,奉中共中央华北局指示,华北税务总局决定于1949年1月6日派任范九同志率部分干部赴良乡参加北平市军管会组织的集训和接管准备工作。1月13日,彭涛、任范九同志向华北人民政府财政部提出了北平接管方案,建议配备200多名税务干部,酌情分配到各级税务机构。但在当时干部奇缺的情况下很难一步到位,从解放区调来的干部,多因不熟悉城市工作,加之文化水平普遍不高,难以马上适应城市税收管理,充其量只有少数干部勉强可用,干部缺口成为接管工作中最大的难题。
1月20日,北平市军管会令任范九担任税务组代表,负责组织接收旧税局。2月16日,赵子尚、彭涛同志奉北平市军管会指派到北平市国税稽征局宣布接管。3月12日,北平市人民政府颁布布告,公告北平市人民政府税务局成立,其办公地址由原来的前门内东公安街1号迁移到天安门广场东侧国家博物馆东南处,接受华北税务总局和北平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赵子尚兼任局长,彭涛任副局长。根据“先接后管,按原系统,不打乱”的接管方针,原址接收北平财政局隶属的10个税捐稽征处,改称分局,新组建了东南分局(丰台)、西南分局(门头沟)、东北分局(通州)3个郊区分局,共设13个分局。门头沟分局最早建于3月10日,其他分局则在市局成立之后陆续组建。8月,北平市税务机构又由13个分局简并为9个分局,统一掌握所辖区稽征工作,组成了全市比较健全的征收管理系统。
为了迅速恢复征收工作,充实税务人员,当时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在市政府的支持下,从有关部门调来了部分干部,同时向社会招收一批刚毕业的青年学生,经过短期的业务培训,分配到税务部门。二是落实留用旧人员政策,争取大多数旧人员留下来。刚解放时很多旧人员对未来情况不明,借故不来上班,有的人员出工不出力,已经影响了征收工作。当然,出现这种情况还与干部配备不到位、组织行动缓慢有一定的关系。后来在市局领导下,以老干部和党团员干部为骨干带头宣传党对旧人员的政策,组织开会做思想工作,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提前发给维持费,使绝大多数的旧人员安下心来,回归本职岗位。同时,又根据留用人员特点加大了跨地区之间的工作调动,以防止出现串通舞弊现象,通过组织学习教育,让其掌握新的税收政策,严明征收纪律。据统计,建局初期全市共接收留用人员1614人,除有政治问题和老弱资遣外,到1949年底实际留用人员为1042人,占到了65%。加上原有的老干部和新参加工作人员,全市税务人员共计1209人,比国民党统治时期少了405人,但工作热情和征收效率却大为提高,税收收入逐月成倍增加。这一切均说明,实施先接收后改造,再完善的接管步骤和方式取得了实效,使税收征收工作得以迅速恢复,为全市征管提供了组织保障,也为税收的增加作出了贡献。
贰、改造旧税制,为新建北平税收制度奠定基础
北平解放后,为了迅速稳定市场,恢复经济保障财政收入的需要,同时纾解民困,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央的指示,对已经解放的城市,实行沿用旧税制,废除苛捐杂税的原则,在征收中再逐步整理。
1949年2月初,北平市人民政府率先发布了布告,废除旧有征收或附加的绥靖临时捐、绥靖建设捐、守护团捐、城防费、马干差价、兵役费等各种代征和正税附抽的“手续费”等8种苛杂捐税。除此之外,其他税收,暂时由原税务机关,按原税目税率继续征收。2月25日,中共北平市委作出《关于各项税收办法向华北局并中央的请示报告》,后经批准,北平市人民政府于3月1日公布施行了《北平市税收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全市保留21个税种(农业税除外),包括:所得税、特种营业税、综合所得税、遗产税、印花税、货物税、矿产税、营业税、契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牙行收益税、屠宰税、筵席税、娱乐税、地价税、房捐、旅栈教育捐、汽车季捐、邮车养路津贴、冷食税等。其中,货物税设14个税目,依“必需品轻于非必需品的原则”,实行比例税率,最低棉纱10%,最高卷烟、洋酒120%;营业税、所得税、地价税等实行浮动税率,既保证收入,又可根据课税对象、纳税人的情况采取税收调控。
结合北平城市建设定位,由消费城市向生产城市发展转变,同时为了更好地贯彻“发展经济,保证供给,繁荣经济,公私兼顾”的财政方针,税收暂行办法在实际执行中又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和初步改造。一是因应税所得额存在重复计算或征收条件不具备并没有开征或停征的税种。包括综合所得税、遗产税、营业牌照税、牙行收益税、汽车季捐、以及所得税中的财产租赁所得税、技艺报酬所得税、定额薪资所得税。二是因性质相似,特种营业税和营业税合并征收。三是为体现区别对待,实行工轻于商的政策,重点扶持私营工业生产,调整部分税目税率。如货物税增加了麦粉课税,税率2.5%,烟酒税率调为100%;矿产税税目中增列了铁。再如,对小型手工业、特种手工艺、制造业等免征春季营业税,工业机器业税率由原3%降低为1%。四是适时征收了临时营业税、交易税和摊贩牌照税。经过上述调整和改造,实际征收的工商税收有18种。
据史料记载,北平解放之初,门头沟有大小煤矿一二百个,税源相对集中,因而继续征收了煤税。京城内外酒是大宗税源,比较便于管理,酒税一直没有停征。从统计数据看,1949年2月,印花税、货物税分别征收折合小米20534斤和21628斤,但到了9月,税款收入分别达到了124万余斤和96万余斤,增加了数十倍。而其他税种则从三四月开始陆续征收。解放后部分工商业存在经营困难和无力完税的情况,对所欠1949年下半年所得税和营业税的工商户实行减、免、缓的政策待遇,涉及工商户共2555家,共计29亿元。此外,为了增加出口换汇,同样在1949年下半年对特种工艺企业生产的工艺品实行出口免征货物税政策,加大扶持力度,解决这类企业生产上的困难。由于北平在接管税收的过程中注意了统筹兼顾,配合了工商业的改造,调整了税收负担,从整体上减轻了纳税人负担,税负相比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有所降低,调动了工商业者的生产积极性,获得了广大工商户的拥护和欢迎,
叁、到1949年年底,商户开歇业相抵,实际增加3288户,有力地促进了工商业逐步走向正轨。
配合城乡改造,为促进北平社会秩序恢复发挥积极作用
北平解放后的中心任务是恢复、改造与发展生产,而首要工作是恢复城市秩序,包括整顿治安、整理市容、改善民生等,尽快还市民一个安定的生产、生活环境。对此,北平市人民政府利用税收手段,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措施,以配合清理封建残余,维护社会稳定,活跃城乡经济。
其一,配合市容整理,加强摊贩管理,制定摊贩牌照税则。北平解放后,城内摊贩剧增,据工商局统计有近5万户,主要集中在前门、朝阳门、东单、西单等繁华地区,游商乞丐充斥、非法占道严重,影响交通安全,更有欺行霸市者,强收保护费,影响正常商户的合法经营。针对这些情况,解决的原则就是取缔与管理相结合,取缔那些为逃税由工商户转化摊贩的行为,同时举办摊贩登记,按摊贩资本额确定一般工商户,发给摊贩营业执照,征收摊贩牌照税,未达标准者不发执照不许摆摊。而对资本特小的小商小贩发给流动小商执照,允许沿街叫卖,但不得固定摆摊。为方便市民和农民进城交易,建立若干不同类型的小集市。
其二,取缔棚户和拆除非法占用公地的私搭乱建,用“寓禁于征”的办法区别情况加以管控。凡领有一般工商户营业执照者不允许在棚户内经营,这类棚户一律拆除,令其选址营业,不听劝告者采取强制执行。对非法侵占公地建筑视其情况区别对待:凡妨碍交通、市容的侵占公地的违章建筑一律拆除;土豪、恶棍占用公地建房核实没收;正当商人可视经济情况,由政府低价收购或课以重税;一般市民和个体户可以平价征税,准许暂时利用。同时明确,一切暂准纳税利用的房屋,一旦政府使用规划用地时必须无条件拆除。
其三,废除封建土地制度,没收地主的土地和富家出租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统一缴纳农业累进税。同时,鼓励农副产品进城交易,实行减免税政策。1949年5月31日,市军管会发布《关于北平市辖区农业土地问题的决定》,明确农民耕种地主和富农的土地,没收归公之后,不再交纳地租而改征农业累进税,并鼓励农民开垦荒地,对耕种荒地的农民可以视土地情况免税1年~3年。此外,对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及小手工业品一律免税,凡经售粮食、棉花、油料、水果等,按1.5%的低税率征收行商税,以促进城乡物资交流,活跃市场。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定都北京,改北平市为北京市。回顾北平税收接管前后这段历史,虽然只有短短七八个月,但通过接管、改造和调整,初步建立了新的税制、组织架构和征管办法,标志着税收工作重点由解放区向城市转变,这是新中国税收承前启后的一次重要探索与实践,蕴含着丰富的经验和教训。从历史角度看,其意义不仅在于对北平的财政供给、民生改善、生产发展、社会秩序恢复等起到了促进作用,而且在于为全国已经解放及后来陆续解放的大中城市的税收接管提供了宝贵经验,更为统一全国税政创造了稳定的社会条件和有利的税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