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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中世纪税收契约原则的确立

2020年04月02日 来源: 《税务研究》2016年第10期 作者: 任超

  诺曼征服后,税收契约原则在英国封建制度中得到确认。但是,随着负担的加重,英国王室经常入不敷出。为保证王室收入的稳定,国王往往会要求封建领主们在税收契约之外增加负担。尤其到约翰国王时期,国王过度的税收要求,引发了封建领主们的反对,并由此导致战争。随着约翰国王的战败和《大宪章》的签订,税收契约的原则再次得到书面确认。

  关键词:《大宪章》、税收契约、重构

  诺曼征服后,英国王室和封建领主们根据税收契约原则,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实现着自己的经济利益。但是,随着国家制度的完善和封建王权的加强,王室财政愈发难以支撑整个英格兰王国的运转。此时,国王凭借自身所拥有的政治权力,肆意攫取经济收入,而这是与税收契约精神背道而驰的,势必引发封建领主的抗争。这一抗争在约翰国王统治时期达到顶点,并以封建领主的胜利而告终结,《大宪章》的出台就是主要的标志。在本文中,笔者试图对这一过程进行分析。

  一、封建领主的早期斗争

  诺曼征服后,英国的封建制度得以最终确立,税收契约原则亦在此时得到确认。在此期间,英国国内的政治经济形势尚不稳定,威廉一世需要得到封建领主们的支持。他在征税时,也需要考虑领主们的承受能力以便得到他们的拥护,因而这时的税收契约原则能够得到较好的遵守。例如,威廉一世在征收丹麦金时,曾经以减少评估的土地数量的办法变相给予封建领主们税收优惠。

  但是,到威廉二世时,情况发生了变化。领主们的税收负担远远超过了威廉一世时期。当时的盘剥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扩大王室森林的范围。王室森林是王室财政收入的一个部分,而威廉一世大量圈划王室森林,使得它的范围扩展至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在王室森林扩展的同时,封建领主们的利益受到了损害。第二,滥用婚姻税攫取经济利益。婚姻税是对拒绝国王安排的婚事的领主有继承权的女儿征收的一种税。(1)婚姻税的目的是避免英国的土地落入国王的敌人之手,以保证王国的安全。但是,威廉二世则滥用这种权力,将领主有继承权的女儿嫁给向国王出钱最多的人。为了摆脱这种指婚,她们就需要向国王缴纳非常多的婚姻税,从事使其成为聚敛钱财的工具。第三,攫取教会圣职权收入。当教会职位空缺时,国王可以行使“主教空缺监护权”,享用主教区和修道院的收入,直到选出新的主教或修道院长。而新主教和修道院长要从国王手中接管教区或修道院,还必须额外缴纳一笔巨额补偿金。国王为长期占有教会财产,还利用权力使得圣职职位长期空缺,这导致教会的强烈反对。有资料显示,在威廉二世死时,他利用上述主教空缺监护权还控制着3个主教区和11个修道院的土地。(2)

  威廉二世的上述行为,对封建领主和教会的经济权益造成极大损害,致使一些封建领主处于负债的地步。(3)当然,威廉二世的这些行为受到了封建领主们的激烈反对。1088年,当诺曼公爵罗伯特发动叛乱时,封建领主们大多背弃威廉二世,选择支持罗伯特。而作出这样选择的理由是:威廉脾气暴烈,可能会危及他们的权益,而罗伯特公爵生性谦恭,对臣属不会造成威胁。从中可以看出,封建领主们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选择与威廉二世对抗。但是,这次反叛很快被镇压。1095年,基于同样的原因,他们又发动过反叛,但也被镇压。

  封建领主们在威廉二世时期的两次反抗虽然没有迫使国王让步,都以失败告终,但是,到亨利一世继位后,它们的成果却显现出来。1100年,亨利一世加冕为英国国王,为笼络封建领主,他颁布《自由宪章》,宣称要革除威廉二世的弊政,废除所有一直不公正压迫英国的邪恶习惯,恢复爱德华和威廉一世时期的法律秩序。为此,根据税收契约原则,他许诺:(1)国王的封臣去世后,其继承人只需缴纳“公正与合法”数额的继承金就可继承其封地。(2)国王封臣的女儿或女性亲属出嫁,只要不是与国王的敌人结婚,将会获得允许,不需要缴纳任何税费。封臣死后,其长女可以为继承人,其婚姻根据贵族给国王的建议安排。封臣的遗孀若无子嗣,可享有其嫁妆的所有权,还可带走丈夫的遗产,婚姻自由。(3)国王的封臣被罚没土地时,必须上交全部财产,但反叛者不在此列。(4)免除骑士采邑领地所有的税收、杂役,以保证其能有效地装备并服役。(4)

  亨利一世的上述规定带有明显的笼络人心的色彩,其本身也带有相当大的弹性。比如,“公正与合法”的数额继承金并无具体的数额标准,只能在具体征收时通过协商决定。这些弹性条款为以后的超额征收提供了便利空间。但是,这些规定对税收契约原则的重申确实具有深远的意义,也可看作是封建领主反抗斗争的第一个成果。

  二、约翰统治时期对税收契约原则的践踏

  正如上文所述,亨利一世通过《自由宪章》对税收契约原则进行了重申。之后的100年间,英国的历代国王虽然也时有越限征税的事件发生,但从总体上看,情况并不严重,王室财政尚未出现匮乏,国王和封建领主间的经济矛盾远未到激化的地步。直到理查德一世时期,在频繁的战争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下,国王开始违背税收契约而滥征税收。而到约翰国王统治时期,这一现象达到极致,并最终引发了大规模的武装叛乱。(一)约翰国王面临的财政紧张

  当约翰继位成为英国国王时,他面临着极为严峻的经济和军事形势,依据税收契约所得的财政收入已远远无法维持一个国家的正常运装,更无法应付各种各项耗资巨大的军事行动。处于财政困境中的约翰,不得不突破税收契约的限制,向封建领主们征收高额税收。约翰时期财政窘迫的原因有以下几个:

  1.通货膨胀。通货膨胀使得王室财政收入锐减和支出日增。十二世纪末十三世纪初,由于羊毛、粮食等商品出口激增和白银的大量输入,英国历史上有记录的第一次通货膨胀出现。与十二世纪六十年代相比,十三世纪前十年中,英国牛的价格上涨了118%、羊的价格上涨了132%、小麦的价格则上涨了264%。随着物价的上涨,王室的支出也大幅增加。例如,买1头牛的价格,在《末日审判书》的年代为24-30便士之间,即使在十二世纪六七十年代,其价格也很少超过3先令,但到1200年,其价格已上涨到5先令11便士,到1204年,则继续上涨到9先令。(5)同样的,通货膨胀也使得约翰时期的战争经费剧增。亨利二世时期,雇佣军队作战,一天的价格是每人8便士;而到约翰时期,雇佣兵的价格已经上涨至没人2先令一天。正如学者指出的,由于通货膨胀,到1204年,国王的实际收入减少了。(6)

  2.持续的战争。持续的战争使得王室军事开支超过以往任何时期。约翰时期战争频繁,其中最主要的是与法国为争夺大陆领地而进行的战争。当时的法国国王是腓力二世。这是位精明能干且有理想和抱负的国王。为实现法国的政治统一,腓力二世首先要做的就是收回法国在诺曼底的领土。因此,他不断鼓励诺曼底的封建领主们反叛约翰国王,并直接帮助叛军对抗约翰的军事镇压。因此,英法两国间的战争经常爆发,并逐渐成为固有的战争,(7)由此也导致英国国王的军费开支巨大。此外,为迫使苏格兰、爱尔兰和威尔士臣服于英王,约翰也需要经常率军征讨。约翰国王还经常响应教皇的号召,组织军队参加十字军东征,有时自己还亲自参加。这些战争当然也要耗费大量的王室收入。

  3.政府机构的迅速膨胀。政府机构的迅速膨胀也增加了王室的开支。为巩固和维护国王的统治,英国安茹王朝的国王们进行了行政和司法体制改革,其中以亨利二世的改革最为成功。正如伯尔曼所说,亨利二世大量增加永久性的、专业的和中央集权的政府权力和职能,由此改造了英格兰和诺曼底公共行政管理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负责税收和财政管理的财政署、负责司法的高等法院(普通诉讼法院)和指导与协调其他部门工作的文秘署。(8)这些常备的专业部门提高了政府机构效率、加强了中央集权。但它们自身的运转需要大量具有专业知识的职员,而支付这些职员的薪俸则为王室财政带来了一大笔开支。随着政府机构专业化分工愈发细致,政府职员的薪俸支出也日益增加,成为王室财政的沉重负担。(二)对税收契约的践踏。

  基于上述财政困境,约翰不得不突破税收契约的限制,超额征税和开征新的税种,尽一切可能增加财政收入。

  1.加大免服兵役税的征收频率和税率。约翰在16年的统治时间内总共征收了9次免服兵役税,几乎相当于亨利二世和理查德一世两个时期的总和(45年间共12次)。在加大征收频率的同时,约翰还大幅提高该税的税率至3马克。通过这种方法,约翰所征收的免服兵役税的平均数额为4318镑,超过了亨利二世和理查德一世两位国王每次征税平均数额的总和。(9)

  更为严重的是,约翰征收免服兵役税的依据——对外战争——有时并没有发生,这使得该税的征收失去了正当性基础。例如,1199年,在军队进入法国后,英国很快就与法国达成了停战协议,战争没有打响;1201、1202、1203年,根本没有发生战争,国王也没有召集军队的记录,但免服兵役税还是照样征收;1204和1205年,国王虽然召集了军队,但是并没有出发去打仗。(10)另外,约翰还利用拖延发放免服兵役税令状的方式重复征收。例如,拉姆齐修道院为自己的4块封地支付了8马克免服兵役税后,仍然被要求派出骑士参加战争;威切斯特的主教在支付了30马克的税收后,也被强迫要求派骑士参加战争。(11)

  2.一再扩大财产税的征收。在约翰国王统治期间,他总共征收了4次动产税:1201,1203,1204和1207年。1201年征税的税率是1/40,主要是为了满足教皇为收回圣地而提出的财政帮助请求。国王自己的财产,包括领地、收回的土地、监护区,要按照1/40的税率纳税,国王的伯爵、男爵、骑士和自由民按照相同的税率缴纳。但是,此后税率则不断攀升,从1/30到1/7,再到1/4。(12)并且,为了防止逃税,征税官会制作一个账簿,按照村子排列,记载每个纳税者的姓名和缴税的数额,拒绝缴纳者的名字将会报告给国王,并处以监禁和没收土地的惩罚。

  3.肆意征收罚金。罚金是当封建领主有违法行为时国王给予的经济惩罚,但是约翰却将之视为生财之道,经常滥用这一权力来聚敛钱财。当时编年史记载的一则案例充分说明了这点:1208年,约翰怀疑贵族威廉·得·布劳斯不忠诚于自己,责令其缴纳罚金33333镑。但是威廉·得·布劳斯拒绝了国王的要求,并遭到流放,而他的妻子和儿子则被囚禁在监狱里,最后被饿死在监狱中。(13)另外,为扩大罚金收入,约翰还对拒绝服兵役的骑士课征3-10个马克(Mark)税收,并将这一罚金制度推广至整个封建体系,直到服务于伯爵、男爵的下层骑士。(14)通过这一办法,财政署征收了大量的罚金,而封建领主们则始终生活在恐惧之中,因为任何人都有可能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被处以巨额罚金。

  除此之外,约翰还通过出售王室森林开垦权、出售郡守职务、低价强制购买宫廷使用物品等手段疯狂敛财,竭尽所能地增加财政收入。其征收数额之巨大、征收方式之残暴,是历代英国国王所不及的。而这,却是违反业已深入人心的税收契约原则的。

  三、约翰暴行引发的抗争

  国王违反税收契约的征税和榨取,不仅使税收契约原则陷入严重的危机,更直接迫使封建领主陷入经济窘境,引发了封建领主们的极大反感。随着封建领主阶层不满情绪的增加,一场对抗势在难免。

  1213年8月15日,封建领主们组成反叛联盟。在圣保罗大教堂的领主会议上,它的主要领导人史帝芬·兰顿大主教宣读了亨利一世加冕时颁布的《自由宪章》。(15)以此为依据,他们要求约翰对国内自由给予正式而庄严的承诺。之后,在1214年,25个反叛领主再次集会,要求约翰承认一个权利宪章,即《男爵条例》。该条例共49条,其中有10个条款涉及税收问题。他们要求国王承诺:国王授予其领主的所有自由和传统习惯都应当得到遵守。他们声称,如果他们的要求遭到拒绝,为维护王国的安全和自由,他们将采取联合军事行动。(16)

  1215年1月,反叛联盟的领主们在伦敦再次举行会议,以最后通牒的形式要求约翰接受《男爵条例》,迅速恢复王国的自由和传统习惯。在遭到拒绝后,他们在斯坦福开始了正式军事行动。军事行动很快扩展至英国全国,参与者从大贵族扩大到中小贵族、教会人士和城镇自由民。1215年5月,反叛者攻入伦敦。在兵临城下的紧迫形势下,约翰国王最终屈服,与反叛者开始谈判,并于6月19日在《大宪章》上签字。

  至此,英国封建领主们为维护税收契约原则所进行的抗争取得胜利。在《大宪章》中,税收契约原则得到重申。

  四、1215年《大宪章》对税收契约原则的重构

  (一)《大宪章》中税收制度的规定

  1215年《大宪章》由引言和63个条款组成。从内容上看,《大宪章》的许多内容直接摘录自《男爵条例》,这也反映出《大宪章》是男爵反对国王军事行动的直接成果。《大宪章》的内容极其庞杂,但主要是围绕自由和封建习惯两个方面展开,其中,涉及到财政税收的条款共有19个,按照具体内容可分为以下方面:

  1.没有全国的共同同意,国王不得征收免服兵役税和协助金。根据《大宪章》第十二条的规定,国王除战败被俘虏时需要赎金、其长子继承爵位和长女出嫁三种情形外,没有征得全国同意,不得征收免服兵役税和协助金。

  2.对领地继承税的限制。《大宪章》第二条规定,任何贵族死亡后,如有成年的继承人,则继承人仍旧按照以往缴纳的继承税数额缴税,即可继承遗产,而无需额外支付多余的继承税。伯爵继承人缴纳100镑后,即可享受伯爵全部遗产;男爵继承人缴纳100镑后,即可享受男爵全部遗产;武士继承人最多缴纳100先令后,即可继承武士全部封地。

  3.通行税、动产税的免除与限制。《大宪章》第四十一条规定,除战争时期敌国人民外,所有商人若能按照以往之公正习惯,均可免除苛捐杂税,安全经由水道或陆路,出入英格兰,或在英格兰全境逗留以经营商业。《大宪章》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州郡、村、镇等,均按照以往之制度征收赋税,不得有任何增加。(二)《大宪章》对税收制度的历史作用:税收契约原则的确立

  《大宪章》作为封建契约性的文件,不能看作是英国宪政出现的标志。但是,《大宪章》的出现,却为英国宪政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它所确定的原则经过后世修正,为议会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这可能是《大宪章》之于英国宪政的发展最为重要的贡献。

  《大宪章》对于国王征税的限制,最为核心的两个内容包含在第十二条中。其一,除封建习惯所规定的税收外,非经全国同意,不得征收任何免服兵役税和协助金;其二,为获得全国的同意,国王应当召集大主教、主教、男爵等开会,讨论研究征税的问题。这两项内容在当时的情况下,实质内涵是国王超出封建习惯额外征税,必须在大会议中得到封建领主的同意,而且这种同意最初采用的是一对一的协商方式,任何人的同意不得约束其他人。这些内容都是对封建契约关系的重申。

  但是,后人却从中引发出议会征税权和国民对王国事务的参与权,并逐渐制度化,成为后世议会监督、限制王权的有力武器。第一,《大宪章》中所规定的未经大会议批准不得征税的内容,经过解释和引申,成为“无代表权不纳税”,平民和资产阶级正是依据一理论,利用自己的经济地位(王国税收的主要纳税人)进入议会,并通过议会斗争限制王权和争夺政治利益。第二,征税必须获得全国一致同意原则,被后世引申为国民有被咨询的权利。特别是涉及全国的经济利益时,国王必须取得全国一致同意。由此,随着封建税收向国家税收的转变,平民以纳税人的身份通过被咨询权的行使,得以进入下议院,参与政治权力争夺和限制王权。

  由此,笔者以为,虽然《大宪章》诞生的年代议会尚未产生,但是其中所蕴含的“征税必须取得大会议同意”和“国民被咨询权”两项内容,为未来议会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这也是《大宪章》对英国宪政发展最重要的贡献。正如有些历史学者在研究《大宪章》时所指出的:后世人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把它作为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法加以应用,从而在传统的外壳下对它进行了发展和延伸。……这种深远影响是制定《大宪章》的男爵们始料不及的。(17)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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