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面对当前严峻的国内外经济形势所带来的诸多不确定性,中央决策部署的新一轮大规模减税降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与期待。本文认为,与原有短期性、局部性与碎片化的减税政策相区别,新一轮减税降费的直接目标是对企业纳税人实施更具实质性与普惠性的降负,并通过“简税”、优化主要涉企收费项目及其征收办法、深化简政放权和相关配套改革加以实现。
Facedwithmanyuncertaintiesbroughtaboutbythecurrentseveredomesticandinternationaleconomicsituation,thenewroundoflarge-scaletaxesandadministrativefeescutdeployedbythecentralgovernmenthasattractedmuchattentionandexpectationfromallwalksoflife.Thispaperarguesthat,differentfromtheoriginalshort-term,partialandfragmentedtaxreductionpolicies,thepurposeofthenewroundoftaxcutandfeesreductionistoreduceburdenoftheenterprisetaxpayersbyimplementingmoresubstantiveandinclusiveburdenreductionpolicies.Toachievethatend,thepaperproposestosimplifythetaxsystem,optimizethemainenterprise-relatedfeeitemsandcollectionmodesanddeepenthereformofstreamliningadministrationanddelegatingpowerandtherelatedsupportingreforms.
关键词:减税降费(Taxcutandfeereduction)、直接目标(Directpurpose)、实现路径(Implementationpath)、简化税制(Simplifiedtaxsystem)
一、引言
面对当前全球经济在深度调整中曲折复苏、国内经济运行稳中有变所带来的诸多不确定性,决策层面上,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早在2018年年中就提出了“六稳”的工作方向,并明确提出“研究推进大规模减税降费”,以稳定市场预期与市场信心;2018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指出“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操作层面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已多次表示“正在研究更大规模、实质性、普惠性减税降负举措”,预示着我国新一轮减税降费的序幕即将开启,其对于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无疑是雪中送炭,因而也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与期待。但相应引致的问题是,税收作为维持国家政权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且最为基本的支撑力量,减税降费将意味着财政收入下降、财政赤字扩大以及政府债务水平的上升。因此,需要我们正视的问题是,要平衡减税作用于经济的乘数效应与其所可能引致的公共风险,就必须摒弃原先长期实施的短期性、局部性与碎片化的减税政策,以全新的、更为明确的目标推动新一轮减税降费的有效展开。
从既有的研究看,学者们主要对近年来我国已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进行定位研判和效果评估(陈小亮,2018),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杨灿明,2017),探讨新一轮减税降费的政策空间(闫坤和于树一,2018),并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出发,分析企业减负对策的可行之道(彭向刚和周雪峰,2017;冯俏彬和李贺,2018)。
总体上看,已有文献在从宏观层面对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予以充分肯定的同时,也意识到进一步深化改革仍存在一定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但对当前企业微观层面税费负担的主要来源及其形成机理的探讨尚不够深入,由此也导致对策建议或靶向不明,或流于对原有短期刺激措施的延续,亟待创新政策思路与行动路径,以实现缓解企业税费负担、振兴实体经济与优化调整税制结构的多赢。本文结合2018年10月至12月对鄂、苏、粤等地近80家企业的走访调研,就新一轮减税降费政策的直接目标及实现路径加以探讨。
二、当前减税降费政策实施的成效及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减税力度,逐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不断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历年公布的统计数据表明,从国家层面看,减税降费工作已取得长足进展,企业税费负担及制度性交易成本总体上呈下降趋势。但从现实情况看,微观层面的减负效果在企业间具有明显的异质性。相对而言,中央企业、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公司、“独角兽”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减负成效较为显著,而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分行业类别中的制造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和住宿餐饮业的税费负担仍运行在较高点位,反映出部分减税降费措施在落地过程中还存在制度与执行层面的政策偏差。具体而言:
(一)惠企减负政策密集出台但企业获得感不强
我国近年频频推出的惠企减负政策呈现出数量大、类型多、力度不断加码等特征。以2015年至2018年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例,2015年与2016年国家层面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总数分别为255项与275项,基本保持平稳。而到2017年,伴随减税降费改革的深入推进,各税种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数呈现井喷式增长,总计高达381项,其中尤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税种为甚,较之2016年,涉及前者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数由97项上升至165项,而与后者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数则由58项上升至82项。到2018年,增幅上虽有所回落,但税收优惠文件总数仍高达431项。(1)
但是,减税降费效果能否充分实现,还取决于政策作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传导机制是否顺畅,以及行业自身特点、内外部市场环境、交易对象的议价能力等诸多因素。以增值税为例,首先,取消增值税13%的税率级次对适用税率从13%降为11%的企业而言属于明显的降负行为,但对于原材料购进方而言,则会直接导致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且往往不得不将税负成本层层转嫁至下游企业,由此使得产业链上各环节企业实际税负水平难有明显变化;其次,增值税名义税率由17%和11%分别下调至16%和10%,对纳税人而言,理论上同样属于明显的利好消息,但如果企业所销售的商品处于买方市场,则极易出现客户压价导致减税红利被抵消;再次,为照顾中小企业的经营困难,国家不断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及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其直接后果是,即使是经济发达省份,其小规模纳税人占比也逾八成,全国范围内这一比例自然更高,而被排斥在规范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或无法取得专用发票,或取得的专用发票只能抵扣3%,因而也大大削减了增值税税率简并及下调的降负效果。
(二)税费征管日趋规范但企业成本或大幅上升
不同于以往的结构性减税,本轮减税降费还将清理涉企收费纳入政策议题中。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3月,已压减政府性基金项目30%,削减中央政府层面设立的涉企收费项目60%以上。同时,税费征管体制日趋规范。具体看,自2019年1月1日起,税务部门将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由此,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征缴体制机制也逐步趋于规范。(2)
首先,从社会保险费看,调整后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流程采用税式管理模式,税务部门将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利用专业优势,强化缴费基数稽核,相应地,不仅企业逃费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而且在税务机关专业化的征管能力和手段下,大部分企业面临的社会保险费负担水平均有可能随之大幅上升,对于劳动力密集型企业、知识密集型企业,且此前未能为全体员工全额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此举影响尤甚。一方面,上述企业员工工资占经营成本的比重相对较高,社会保险费基数大,社会保险费负担本身偏重;另一方面,部分员工来自农村,已享有新农保、新农合等社会保险待遇,且更注重眼前每月到手收益,但既有制度并无有效衔接,而是一律要求企业全员全额参保,企业若在“情”与“法”之间“走钢丝”,则涉费风险必将大幅攀升。因此,此次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改革所可能带来的企业社会保险费负担跃升,一方面将进一步压缩企业利润空间,另一方面也将稀释员工的实收工资,致使部分企业可能会采取外迁、增加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改用机器人替代工人从而缩减用工数量等应对措施,更有甚者,部分盈利能力偏弱的企业还可能面临被迫关停的风险。
其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负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社会责任,否则需缴纳相应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实中,该款项已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虽有益于基金收入及时、公平、足额地入库,但问题是,因残疾人总量及结构并不能满足现有政策设计下企事业单位对残疾人的用工需求,因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费实际上构成企业重要的非税负担来源之一,甚至出现企业亲自上阵或委托中介机构争抢残疾人及花钱买残疾人证等现象,背离国家法律的创制初衷。
第三,从工会经费看,企业一方面要统一、足额上缴工会经费,另一方面又通常有60%~70%的部分被返还至企业工会账户,且被返还的资金还被指定专门用途,即企业实际负担虽只有30%~40%的水平,但企业缴费总额、缴费与返还的时间差及用途限定,将挤占企业现金流,从而抬高企业资金使用的机会成本。
(三)制度性交易成本有所下降但企业隐性负担仍居高不下
制度性交易成本是企业在遵循政府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时所需付出的成本,属于影响企业负担的非市场性因素,与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以及政府机构的监管和运行效率密切相关,并成为投资者、生产经营者关注的重要问题。从世界银行最新出版的《营商环境报告(2019)》看,我国通过实施多项行政管理改革缩短纳税时间,使年纳税次数缩减为7次,纳税时间在2017年提速20%的基础上,再次提速30%,减少65小时,为142小时/年。可见,近年来,税务部门在优化纳税服务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企业面临的税务营商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相关制度性交易成本总体上有所下降。
但我们仍需清醒地认识到:第一,制度性交易成本涉及的范围,即使是纳税方面,也远远超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所量化的内容;第二,当前企业部分显性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正呈现隐性化发展态势。例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纳税人综合税负的形成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重中之重又在于专用发票的获取与认证,在税收征纳实践中,若开票方企业被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则其开具的发票将被认定为“失控发票”,受票方将承担连带责任,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转出,更有甚者,还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被要求补缴税款、滞纳金以及一定比例的罚款。同时,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增值税管理及增值税收入安全的重要性,税务部门对发票管控极为严格,包括企业开票数量、票面开具限额等限制过多,企业或难以取得足额发票,或为完成一笔交易一次性开具数十张甚至上百张发票,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再以军品免征增值税为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8号)和《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品免征增值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工财审〔2014〕1532号),申请享受该优惠的纳税人须取得科研生产许可证和增值税合同清单,并逐级审核上报,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终审核并批准后,再由企业主管地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方能进入免税申报的办理程序,而合同清单申报办理过程复杂且漫长,加之纳税人销售的免征增值税的军品,如已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才能免税,导致相关企业或疲于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而放弃免税,或因难以获取合规的免税资格而无法享受免税。上述现象列举,均属于企业纳税过程中承受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且难以有效量化。
三、新一轮减税降费的直接目标:对企业纳税人实施更具实质性与普惠性的降负
为对冲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相继于2008年、2015年、2016年作出“实行结构性减税”“实行减税政策”“在减税、降费、降低要素成本上加大工作力度”的决策部署。实际操作中,减税降费的突出特征体现为短期性、局部性与碎片化。因此,虽实施减税降费多年,但在达成“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政策目标上仍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显然,新一轮减税降费必须摒弃传统思维与习惯套路,确立清晰的政策直接目标及其实施路径。我们认为,应通过推进整体性制度建设,对企业纳税人实施更具实质性与普惠性的降负,同时,依据税源结构的调整变化,将税源监控的重点由企业扩大到自然人,从而为税制结构的转型升级奠定基础,并为企业的实质性、普遍性减负提供操作空间。
(一)以科学、统一、普惠的制度建设取代局部性、差异化的税收优惠
回顾以往的减税政策调整,或以稳定税负为约束条件,或侧重于总量管理与临时权宜,且均选择税收优惠作为主要抓手和基本实现方式。尽管税收优惠具有操作便捷、实施成本低、见效快等优点,但是,局部性、差异化的税收优惠过多、过滥、不规范、不透明,会同时带来税基侵蚀、总体优惠规模测度不明、公平性缺失等问题。
因此,新一轮减税降费应立足于我国税费制度及征管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通过科学、统一、普惠的制度建设形成企业减负的长效机制。其之所以应该如此,正是因为统一而普惠可以使企业轻装上阵,并集中精力做研发、搞创新、开拓市场,做大“蛋糕”,而不是眼睛紧盯政府,试图获得各种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局部性、差异化的税收优惠与政府补贴,千方百计参与“蛋糕”分配。以普惠性、实质性减负作为新一轮减税降费的直接目标,不仅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合理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主体信心,还有利于在竞争中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逐步淘汰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下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高耗能、高污染的行业企业,培育并壮大技术先进、知识密集、附加值高、成长性好、带动性强的先进制造业,从而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同时,还可以避免因政策频繁变动且相互冲突引致的资源耗损。
(二)以宽基数、低负担、优结构为企业大规模减税降费拓展政策空间
长期以来,我国税负过高的问题一直为社会各界广为诟病,而这种过高又突出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税负过高;二是名义税负过高。从企业税负看,则集中体现为我国税收收入直接取自企业的比重长期超过90%,其中,直接取自企业的间接税超过直接税,直接取自企业的直接税又远超直接取自个人的直接税。尽管经济学理论大都认为间接税税负可以转嫁,但实际能否转嫁及转嫁的复杂程度与理论上所讲的不同,且过高的间接税对关乎企业生死的现金流具有重要的阻滞作用,因此,企业综合税负水平与所得税税负水平过高无疑均会对企业生存境况、投资活力、研发创新能力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简言之,企业不应成为税负承担的重心。尤其是在我国自然人所得与财富获得极大增长的情况下,我国将征管重心置于企业的状况亟待改变,而这也构成新一轮减税降费必须以对企业纳税人实施更具实质性与普惠性的降负作为直接目标最为现实的原因。对于名义税负过高而言,除税制设计之初征管能力较弱而“宽打窄用”的原因外,还与长期以来税收优惠的混乱、繁杂以及地区之间税费基数不统一、征缴力度不一致所导致的税费基数过窄,使高名义税率、费率成为保证政府财政收入的现实之选直接相关。
因此,在各项惠企减负政策频频出台但企业获得感并不强的情况下,亟待以宽基数、低负担、优结构为新一轮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拓展政策空间。其基本逻辑是,唯有宽基数、低负担、优结构才能够体现税费制度的公正公平与确定统一,也才能在保障政府财力的前提下为大幅降低企业名义税率、费率腾挪空间。
(三)以规范、简便的政策执行取代政府监管的过度干预
目前,金税三期工程已在全国全面推广,“互联网+税务”行动方兴未艾,“放管服”改革也在向纵深推进,可以说,我国税务部门的征管条件与手段已日臻成熟,纳税便利度也在不断提升。但是,因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未能理顺而造成的制度性交易成本“隐性化”,仍有必要在当前行政审批事项已大幅削减的同时,从优化行政审批形式入手,推动政府行政效率与质量的提升,从而节约企业资金的机会成本与办理业务的时间成本,避免企业因繁杂且漫长的行政审批流程而贻误商机,从而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中的隐性负担和“政府失灵”所可能引致的社会风险。
因此,使企业减税降费落到实处,有必要以规范、简便的政策执行取代政府监管的过度干预。例如,在政府简政放权的同时,灵活、合理、适度地履行监管责任;细化并提高政策条款的透明度,减少政策执行中的模糊地带和信息不对称,既约束税务机关过高的自由裁量权,也降低税务机关与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而税务机关也应注重主动作为、积极作为,维护纳税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构建征纳双方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协调机制。
四、新一轮减税降费的实现路径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新旧动能转换、由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迈进的关键时期,尽管税费负担并非决定企业盈利能力的最关键因素,但财税政策的改变将最终影响到企业的生存与竞争力,而且也关系到社会稳定以及财政、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积极推动并落实新一轮减税降费,使企业负担得到普遍性、实质性降低,对于提振市场信心,增强经济发展的动力与活力均具有极为重要和迫切的现实意义。针对当前企业运行中的痛点、难点,我们认为,推进新一轮减税降费的实现路径主要有如下方面:
(一)税制改革应尽快通过“简税”实现“减税”
理论和实践表明,当前和未来,我国减税的核心和落脚点应该是:尽快通过“简税”实现“减税”。所谓“简税”,主要是相对于原有繁杂且区别对待的税收优惠而言上的“简”。所谓通过“简税”实现“减税”,是指通过规范而统一的税制要素调整所实现的税收负担实质性、普遍性下降,其基本特征体现为“规范”与“统一”。这是因为,在原有的减税思路下,政府主要借助于大规模临时性、差异化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放弃一部分税种、“一部分时间”“一部分纳税人”的财政收入换取经济增长,不仅效果不彰,而且由此带来的扭曲市场资源配置机制、征管成本上升等,更是“所得”难以得偿“所失”。而在当前大数据等现代技术广泛应用于税收征管的有利时机下,通过尽快使税制安排更加规范、简明和公平,使征管程序更加便捷,可以进一步从技术上以“简税”推动企业实质性、普遍性“减税”。
1.继续规范增值税并降低其名义税率水平。近年来我国不断推进的营改增改革,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优化税制,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尽管营改增现已全面推开,但与规范的增值税税制,即普遍征税、环环征税、单一税率、尽可能少税收优惠的理想状态相比,仍存在一定距离。
目前,增值税名义税率已简并至16%、10%和6%三档,且税率级次三档并两档已成为明确的改革方向,未来还应努力朝一档税率迈进,使增值税税率结构更加规范。而基于增值税特殊的计税依据与独特的链条抵扣机制,迫切需要尽快清理当前低效、零散、繁杂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原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连贯、完整。而为进一步确保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还有必要大力缩小小规模纳税人比例,大力提升一般纳税人的总量规模,避免因小规模纳税人规模过大导致增值税链条断裂,并允许企业对正常利率标准内购进的金融服务实施税款抵扣,以实现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税制要求,并从增值税角度缓解企业部分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在对既有税收优惠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尽快下调生产制造业普遍适用的16%的增值税税率水平。这对于在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的情况下,订单减少、利润率下降、生产规模萎缩但固定成本难以有效降低的生产制造业尤为必要。
2.简化、健全增值税发票管理程序。目前,增值税发票管理程序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既有制度层面的因素,也有执行层面的因素。因此,除对增值税制进行科学设计外,税务部门还应强化主动担责、服务纳税人的意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高效联动的风险防控机制,加强日常评估及后续监控管理,提升后续监控的及时性和针对性,跟踪分析纳税人发票使用及纳税申报情况,精准识别高风险纳税人并及时采取措施。同时,应将发达国家增值税发票管理的先进做法与经验作为重要课题加以认真研究并积极借鉴,尽早取消对纳税人获取专用发票的诸多限制,并避免善意取得发票纳税人的正当利益受到侵害。
3.下调企业所得税税率并对小微企业统一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作为国家直接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税种,其轻重直接关系企业税后可支配利润的多寡,尤其是大量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其税后利润分配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况且,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起始年实施,迄今已逾10年,期间,世界上大多数有影响的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以及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均已对企业所得税税负作调降处理,而当前经济运行仍处于下行通道,如何切实为企业“松绑”,改善其市场竞争环境,被摆在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本轮减税降费政策实施中,有必要尽早下调企业所得税税率。对小微企业而言,其经营规模小、人员有限,为按时报税、缴税,往往需要花费大量时间与人力来准备台账、申报表等财务资料,其耗费的各项资源与最终缴纳的税款极不成比例,就税务机关而言也得不偿失。因此,可考虑对小微企业完全免征企业所得税,从而既进一步将减轻企业税负落到实处,又有助于通过对小微企业的“放水养鱼”壮大税源,并促进就业。
(二)优化、调整主要涉企收费项目及其征收办法
尽管本轮减税降费已在清理涉企收费、加大对乱收费的查处和整治力度方面采取措施,但是,企业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等主要的费负感受依旧未得到有效缓解。因此,有必要继续优化、调整主要涉企收费项目及其征收办法,以实质性降低企业的非税负担。
1.做实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并大幅调低缴费率。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险缴费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其中,企业承担的比例约占员工基本工资总额的三成。企业承担过高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不仅会抬高企业用工成本,还可能会抑制企业的创新支出以及加薪能力,而劳动要素价格上涨和创新支撑不足会共同削弱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一方面,在消化社会保险体制转轨成本上,政府必须有所担当,敢于担当,中央财政应尽快承担起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责任;另一方面,尽快全面推动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改革,并以此为契机,重新审视社会保险责任在国家、企业与家庭及个人之间的划分,在社会保险征缴工作划归税务部门,并做实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基础上,大幅调低社会保险费费率,以切实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2.科学设计残疾人用工制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扶持残疾人就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资金保障,但在实际操作中,惩罚而非奖励导向的制度设计已对企业正常的用工决策造成负面影响,加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资金收支规模、用途不透明等问题愈加突出,企业对此认同感也普遍较低。因此,有必要对各地区的残疾人实际规模进行摸底,充分了解企业对残疾人用工的需求量及需求结构,进而合理划分政府和企业在协同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边界,科学设计残疾人用工制度。
3.降低工会经费费率并减少对其返还用途的限制。尽管工会经费占企业非税负担的比重不算高,但其先征后返以及对返还部分的使用限制过多而造成工会账户资金积压等问题,对企业而言同样属于负担。况且,随着非税收入转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工会经费的计缴基数将相应提高,进而为进一步降低费率创造条件。例如,可规定上缴工会经费30%~40%即可,并减少对其返还款项用途的限制,以后再随情况变化作出相应调整。
(三)简政放权应由“量化改革”转向“质效提升”
打通改革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关键在于执行。因此,有必要继续深入搜集企业等各方意见,切实从实践操作层面打造更为优质、便捷的营商环境,降低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具体而言,一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削减不必要的许可、评估、审批、认证、年检等项目,放宽部分享受优惠条件企业的资质认定,打造权力瘦身的“紧身衣”,塑造新型的政企关系;二是基于统一高效和服务便民的原则,精简、整合、重构审批机构,通过电子政务的方式实现审批运行过程的重塑与再造;三是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管理的方法和效率,实施“负面清单”制度,并提高政府相关审批事项的透明度,便于企业及时了解、早做准备;四是精简涉税资料报送,实行涉税资料清单管理,推动涉税资料电子化,从而切实简化企业的纳税流程,缩短企业的纳税时间;五是强化政府责任意识,确保各项举措落地生根、不走样、不变形,从而充分释放改革红利,切实增强企业的获得感。
最后,还需要明确的是,在新一轮减税降费措施推进的过程中,必须重视财政支出刚性与财政赤字规模扩大等诸多约束,因此,必须注重相关配套改革。包括:应尽早建立并完善自然人税收征管体系;大力推进财政支出方面的改革,确保国家财政安全,并减少对企业实质性、普遍性降负的支出性约束;深化垄断行业价格改革,推动要素价格市场化,并关注二次受电受水企业的负担情况;取消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增值税免税优惠,改以统一而普遍的财政贴息缓解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参考文献
[1]陈小亮.中国减税降费政策的效果评估与定位研判[J].财经问题研究,2018(9).
[2]杨灿明.减税降费:成效、问题与路径选择[J].财贸经济,2017,38(9).
[3]闫坤,于树一.开启减税降费的新时代:以降“税感”拓展政策空间[J].税务研究,2018(3).
[4]彭向刚,周雪峰.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概念谱系的分析[J].学术研究,2017(8).
[5]冯俏彬,李贺.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美国税改与中国应对方略[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8(5).
责任编辑:于嘉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