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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守刚:现代财税制度的财产权基础思想探源

2019年07月30日 来源: 税务研究 作者: 刘守刚

  内容摘要:

  现代财政的收入、支出与管理方式,建立在财产权正当性的理论基础上,而现代财产权的理论基础又由洛克的“劳动确定财产权”理论提供论证。在思想史上,有无数的学者对洛克的这一理论表示赞成、反对或加以限制,由此进一步发展了作为财税制度基础的财产权思想。就中国今天的现代财税制度建设而言,要平衡好以下两方面有关财产权的理论主张:私人财产权并不能被视为人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并将其置于财税制度中过高的位置;私人财产权虽然不是一种自然权利,但它在现代财税制度中的地位依然重要。

  关键词:现代财税制度、财产权、财税思想史

  现代财税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私人财产权是否具有正当性问题,在西方财税思想史上有悠长的理论渊源。不过,可以大致地说,是洛克在十七世纪对现代财税制度的财产权理论基础给予了颇具说服力的论证,其论证逻辑就是基于劳动确立财产权。以此理论为基础而形成的财政的洛克模型,是这样说明现代财税制度的正当性的:私人财产是正当的,国家经民众代表(议会)同意,向私人财产征税并用于有限的公共目的也是正当的。不过,到了十九世纪下半叶直至二十世纪,财税理论的一个重大进展就是国家摆脱了洛克等人设定的有限职能形象而开始积极地干预经济活动、提供社会福利。在此前提下,从私人财产中获取的税收在数量与比例上也不断地增加,即国家征税权不断地扩大使用。如此一来,洛克奠定的财产权理论已显得严重不足,学者们不得不在洛克理论的基础上通过修正、补充甚至反对而加以进一步的发展。

  当前,中国正处于国家制度建设的关键期,构建现代财税制度是其中极为重要的部分。本文围绕洛克的财产权理论论证,回顾并整理了相关的财税思想史材料,进而探寻现代财税制度的财产权理论基础,以期为中国的财税制度建设提供思想资源与经验借鉴。

  一、财产与财产权理论

  在概念上,财产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财产概念指个人主张并控制的、可带来利益的具有物质形态的外部资产或资源(如土地、商品或钱币等)。广义的财产概念指一个人对自己赋予价值并拥有权利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资产和无形的权利(甚至人身自由、思想观点等)。

  现代财政的正当收入形式是税收,非税收入即使存在也只能是少量的、补充性的甚至出于非财政目的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现代财税制度在理念上确认了私人财产权的正当性。不过,财产及财产权的正当性是现代国家才确立巩固的理念。在历史上,对于财产是否正当,事实上长期存在着针锋相对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财产权或财产私有制是正当的,私人财产权具有神圣性,甚至是唯一正当的所有制形式。另一种观点认为,财产应该属于一切人或一个代表一切人的集体人格,公共所有权才是在先的甚至是神圣的。在思想史上,按照甘西(2011)的说法,是格拉提安(Gratian)最早引入公有/私有二分的方式并尖锐地提出私人财产权的合法性问题。在后来的思想发展过程中,两种观点不断地交锋:肯定私人财产权正当性的人认为,国家活动的范围只能是个人财产权所允许的界限内;肯定公共所有权的人提出,私人财产权并不具有天然的合法性,最多它只是源自全体人(集体人格)同意的一项制度安排。当然,还有一种介于二者之间的观点,认为资源或财产所有权的适当结构应当是私人的个人所有权和集体的(国家或社会)公共所有权的混合。

  在思想史上公认的意见是,将财产权置于现代国家与现代财税制度建构基础性地位的是约翰·洛克。他的理论由法国人在大革命时期加以发展,由此赋予了财产权一种不可剥夺的人权地位。也由此出发,现代财税制度获得了相对可靠的财产权理论基础。

  二、洛克从劳动入手论证财产权的正当性

  到了近代,学者们依旧延续着历史上长久以来对财产权理论的争议。不过,无论是支持财产权还是反对财产权,学者们有如下的基本共识:财产(在那时主要是土地以及附着在土地上的资源)的原始状态应该是消极共有的(或者说无主的),即它原本不属于任何人,因此其中有一部分可以被人占用。这一共识,既可能出自对人类早期历史的某种认知(如对美洲印第安人土地共有状况的认识),也可能出自对《圣经》的理解(上帝将自己创造的世界交给人类共享)。以此为起点,他们探讨的问题是:财产是如何从共有状态过渡到私有(或至少是部分私有)状态的。

  对无主财产转归私有这一变化,现实法律规定的是“先占”原则,即谁抢先占有原本无主的财产,法律上就承认谁拥有所有权。可“先占”的正当性是什么?在当时,一种辩护路径是功用或者效率原则,即实行“先占”有利于资源的开发利用,并因此可以促进人类的自我保存或发展。另一种辩护路径认为,之所以承认“先占”原则,是因为所有的人在自然状态中曾经对这一原则表达过(或默许或明确)同意。即通过“先占”获得财产权之所以具有正当性,是因为它获得了来自自然状态中人们的“同意”。但在洛克看来,之所以能够对原来共有的或无主的土地(及附着资源)确立财产权,关键是添加了创造性的劳动。即在社会契约之前,劳动首先无条件地确定了财产权的地位,而财产权得以确认的关键是劳动者积极地经营财产(土地)。综观洛克的相关论述,他基于劳动而论证财产权的正当性始终有两个前提:一是原始状态中共有共用的财产(土地及土地上的一切资源)转归私有的动力,是因为这样做更有用或者更有效率。二是人对自己的人身享有所有权。在这两个前提下,洛克强调,如果人的劳动使某种东西脱离自然状态(对无主的东西掺进自己的劳动),那么这东西就成为他的财产。在思想史上,这种说法被称为“创造物模式”,源自神学中对上帝权利的认定。洛克认为,“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于它们的财产权”。将这一“劳动确定财产权”逻辑运用到土地等财产上,就形成了现代财产权正当性的论证: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在原始状态下为一切人所共有;人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有状态,人就确定了对它们的财产权。

  不过,洛克虽然确立了“劳动确定财产权”这一命题,但并没有无限地扩大运用,而是对它进行了以下必要的限制:一是内容上要符合限度原则,即不要浪费,要给他人留下足够的东西;二是形式上要在事后取得他人的同意。

  三、后世财产权思想在洛克理论基础上的发展

  (一)对洛克理论的支持或赞同

  1.以斯密为代表的古典政治经济学者,继承了洛克关于劳动确立财产权的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劳动价值论。在相当程度上,斯密正是依据这一理论回答了财富是什么、财富的来源是什么这样的问题,并给出如下结论:商品的价值由人的劳动创造,财富和私有财产也来自人的创造。一定程度上,正是在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基础上,私有财产制度才于十九世纪上半叶在实践中日益巩固起来。马克思曾经从哲学的角度,高度肯定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所创立的劳动价值论的历史意义,认为斯密可因此与路德相提并论。在马克思看来,路德将宗教笃诚变成人的内在本质,把僧侣移入世俗人心中,而斯密认为价值由人的劳动创造,从内部将劳动理解为财富的主体本质,这样,私有财产的本质就存在人自身之中,或者说人本身被认为是私有财产的本质。

  2.洛克的劳动确认财产权的思想被法国思想家全面继承,并体现在法国大革命中。正如1789年西哀耶斯就法国革命发表的“宣言草案”中所说:“某人的人身所有权是他的首要权利。从这一原始权利,可以导出某人的行动和劳动所有权,因为劳动完全是某人能力的建设性运用,它显然源于某人的人身所有权和行动所有权。外部物体或真实财产的所有权,同样可以说是人身财产扩展的结果……我占有一个不属于任何人的物体,我需要它,并且通过劳动更改它,使之适于我的使用。我的劳动就是我的,现在依然如此。我劳动指向的物体,我投入劳动的物体,属于我,就像它属于任一个人。当然,它更多地属于我而不是属于其他人,因为与其他人相比,我对它具有先占权。这些条件足以使这一物体成为我的独占财产。于是公民社会通过一般协定给予它一种合法的神圣性。”西哀耶斯的看法体现在法国大革命时期的纲领性文件《人和公民权利宣言》中,就是第十七条宣称的“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样的理论经法国大革命的声张,更进一步地被视为人类从自然状态中带向社会的自然权利(与自由、平等并列)。正如让-艾蒂安-马里·波塔利斯为此做出的辩护:“(财产)权利的原则在我们心中,它根本不是人类协定或制定法的结果;它存在于我们的天性之中,存在于与我们周围的物体的不同关系之中。”这是因为自然状态中的人类把他们的劳动与大地的资源“混合”,使得它们成为他们的东西,因为它们包含了“一定量的劳动”。在后世,将财产权视为神圣自然权利的看法,大多是从洛克出发并经法国大革命略显夸张的语言而确立的。有意思的是,深受法国人影响的托马斯·杰弗逊,在美国《独立宣言》中却未使用财产一词而用“追求幸福”来代替,他甚至建议法国革命领导人拉法耶特把“财产”一词从《人权宣言》中删去。杰弗逊之所以主张删去“财产”,是因为他觉得,把财产视为不可剥夺的人权,在哲学上是无法证成的,在政治上也是不明智的。由此可见,法国人比美国人更忠实地继承了洛克的劳动确立财产权的理论。

  3.黑格尔从哲学上对洛克的理论加以进一步阐释,甚至有学者称黑格尔为“洛克独一无二的继承人”。黑格尔认为,劳动之所以能够确定财产权,不是因为洛克说的人对自身的拥有,而是因为人要把自己的内在的、抽象的自由意志具体地表现于外部,劳动正是人将自己的自由意志外化(客观化)到具体的自然物体的过程。在黑格尔看来,这样一种将自由意志客观化了的自然物体,就被尊重为劳动者的财产。这样的尊重,不是因为物本身或者对物的占有行为本身,而是对劳动者自由意志的确认和尊重。因此,财产是人的意志自由的外在表现。财产之所以合理,不在于它能满足需要(即有功用),而在于它以客观物体的形式帮助人扬弃了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使人的意志自由表现于外部客观物体中)。财产权之所以正当,不是因为有人对物先占,而是因为它体现了对人自身意志力量的确认,而且,财产权也是使人们相互尊重彼此意志自由的制度,它体现的是意志对意志的关系或者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承认财产权,关键不是人经营土地的身体行为,更不是此前对土地的先占,而在于社会对作为行动者的人的承认以及社会所应用的规则。总之,由洛克完整论证并经黑格尔深化以后,劳动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被浪漫化,它被理解为纯粹人类精神的自然表现。劳动不但成为财富以及所有价值最终是人性的源泉,而且只有通过人的劳动以及人本身才能在这个世界上留下自己持久的印迹。在西方思想史上,这样的劳动不再被认为是必要且痛苦的,它不是为了生存和满足其基本需求必须做的苦工,而成为人类的神圣义务,只有通过劳动,人才可能将自己创造性的个性体现在自然物上。

  (二)对洛克理论的修正与限制

  当然,也有不少学者赞成洛克理论论证的逻辑,并且从洛克自己强调的一些条件出发对他财产权理论的运用进行了修正或限制。在这方面,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从功用角度强调某些资源若转归私有,在效率上会更低。因此,他们主张这部分资源应该保留共有状态或者转归公共所有而不应该归私人所有。二是支持洛克的劳动创造财产权原则,但对他补充的仆人劳动形成的财产归雇佣者所有表示怀疑或反对。有些学者甚至提出更激进的看法,那就是一个人只能占有他为之付出劳动的物品。在十九世纪风起云涌的工人运动中,工人阶级强调资本家无权占有工人劳动的成果,正是出于这一逻辑。三是从洛克所说的限度原则(尤其是在引入货币之后)出发要求限制私人财产权。在十八世纪晚期和十九世纪早期,英国许多激进分子运用洛克的理论来说明,穷人有权使用那些被少数私人超限度占有的大量地产或巨额财富。直至今日,在立法上对于巨额财富的占有与使用同样进行一定限制,或者运用税收手段加以调节(如遗产税),这在相当程度上也是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洛克理论中的限度原则。

  (三)对洛克理论的反对

  同样地,有为数不少的学者强调,洛克并未彻底地证明劳动与财产权之间的联系,因而对他的理论表示反对。这是因为,什么是劳动以及到底添加多少劳动才能宣称原来共有的资源可以转为私人财产,并无确切的结论。比如大卫·休谟强调,不能仅仅因为我们在草地上放过牛羊就说我们掺进了劳动并因此拥有了那片草地。在他看来,事实上,劳动不能被加于任何东西之上。因此,不是什么劳动确定财产权,而是通过社会全体成员缔结的协议才确立了人们已占有的外在之物,财产至此时才确立,并因这种稳定的所有物关系而促进了人们心灵中的正义和非正义观念的萌生。所以,休谟断言,被社会法律、正义的法则确认为可以长久占有的财产,是因人类的利益需要而经由协议确立的。人们之所以尊重财产权,不是因为什么自然的权利,而是因为它的功用,即它能满足人的自利之心,能在促进公共福利的同时增进个体的幸福。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表达的观点,显然也是在反对洛克的理论。在卢梭看来,在劳动之前若没有同意则劳动不能确定财产权,以劳动确定财产权并不具备正当性,财产权只是一种篡夺,无论有产者如何描绘他们的篡夺,篡夺依然不过是篡夺,而富人会用功效的理由为包括财产制度在内的政治制度辩护。卢梭的这一观点,成为后世无数攻击私有财产合法性与现实不平等的理论渊源。

  在后世很多学者看来,洛克关于劳动确立财产的哲学理论所表达的,实际上是一种关于宗教信仰的哲学,它并未能充分解释私有财产的合理性。麦克弗森更进一步地说,洛克是资本主义最虔诚的卫道士,他的理论提供的是资产阶级侵占财产的道德基础。洛克自己在不同的场合也曾含糊地说过,劳动和财产之间的联系是上苍的安排或者说是自然法的规定,或者是两者兼而有之。换言之,在一定程度上,洛克确实将论证劳动与财产关系的任务推给了信仰而不是靠理论来证明。

  在今天,建立在主观价值论基础上的经济学理论,虽然赞成私人财产权,但其理论内容对洛克的劳动确立财产权构成了另外一种反对意见。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中,一个人所创造的物品的价值,是由市场中其他人的主观需求所决定的而不是由个人劳动决定的。这样的话,劳动如何能够确定财产权?或者至少可以说,洛克理论中财产权这一自然权利,依靠的不是客观的基础,而是不断变动的市场价值这一主观基础。

  四、洛克财产权理论的当代运用

  从今天的眼光看,洛克的“劳动确定财产权”理论确实是现代财税制度的财产权思想基础。但在运用洛克的财产权理论时,我们不能忽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在洛克所处的那个农业时代,对于土地或自然资源这样的财产,洛克理论事实上是无法真正地加以论证的。正如洛克自己强调的,大地并非由人创造,因此,劳动并不能成为论证地产私有制正当性的充分起点,最多只能说,在大地上种植的庄稼和建造的房屋与人类劳动之间有密切关系。对此,蒲鲁东给予了清晰的说明,他强调,土地私有权的合法性事实上无法得到真正的证明,尤其是在一个几乎所有土地资源都已被占有的世界里。不过,在今天的工业时代,对于工业产品尤其是知识产品,这样的理论却有一定的适用性。这是因为,工业产品或知识产品的产生与劳动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人的劳动(或者用黑格尔的话说,人的自由意志及其外化)与工业产品、知识产品之间存在着较强的因果关系,以此确立财产权的合理性至少比农业时代强得多。正因如此,马克思才强调,“真正的私有制只是随着动产的出现才出现的”,虽然“地产是私有财产的第一个形式”,但与“工业资本是私有财产完成了的客观形式一样”,此时“一切财富都成了工业的财富,成了劳动的财富”。即便如此,工业时代劳动与财产之间的关系仍然是极为复杂的。资本家、企业家、地主、工人,似乎都在工业产品生产过程中发挥了作用,那么是不是说他们都在财富生产过程中掺进了劳动?对于工业产品所有权或工业财富归属,资本家和工人都可以运用洛克理论来为自己辩护:资本家强调工业财富应该归他所有,因为劳动者是受资本雇佣的;而工人认为,自己才是价值创造过程中的唯一劳动者,所以应该拥有一切工业财富。因此,洛克理论在今天的运用,也许正确的方法是在资本与劳动之间取得工业财富分配的某种平衡。

  第二,洛克理论的实质并非反对公共所有权,在当时它反对的主要是国王(或上位者)对民众权利的任意侵犯。对洛克而言,保护私人财产权的重点是防备上位者的肆意侵夺而不是针对没有财产的穷人。因此,在英国财税制度实践中,财产权理论主要用来反对封建王权对私有财产的干涉和侵犯,具体体现就是税收过程中纳税人先同意后纳税的原则(即公共预算的审议制度),并以富人支配的议会作为捍卫私有财产、防止君主抢夺的政治机制。可在洛克的理论中,通过人类劳动转化为私有的共有资源,在数量上只是一部分而非全部,而且这一转化行为还受到效率原则、限度原则等一系列条件的约束。至于在一个特定的国家,公共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到底各占多少比例或采取什么样的制度形式,应由社会所有成员的同意决定,由法律予以明确表达并借助于集体的力量来加以保障。一旦一个社会通过法律规定什么是公共的、什么私人的,那立法机构就不能去侵犯那些法律所确定的私人财产权。所以,从洛克理论出发,为了某种社会目标,完全可以给国家(或者说人们用契约建立的政治社会)设立特定的公共所有权形式,只不过由于效率的原因(即出于功用的目的),私人财产权应该是主要的所有权形式。

  第三,洛克虽然肯定私人财产权,但并未将其彻底神圣化,实际上他为慈善留下了余地,也为现代福利国家的发展留下了很大的余地。洛克强调,慈善是一项自然义务,它基于财产权的性质而来,因为财产权形成时受到的限制是要给他人留下足够的东西。塔利指出,洛克给财产所有者规定了从事慈善的义务(或自愿或经由立法),就是说财产所有者应该在他人没有其他办法维持生命的情况给予一定的帮助,若不给予这种帮助而任由穷人饥饿而死,将是财产所有者的罪恶。事实上,洛克这一思想也符合长久以来关于慈善与财产权的传统看法。

  五、结论:现代财税制度中的私人财产权

  从十六世纪至十九世纪,伴随私人财产权制度在西方国家制度实践中日益巩固,现代财税制度乃至现代国家制度也不断地走向成熟。但与此同时,对财产权正当性的质疑、对财产权的批判也日益高涨,有越来越多的声音要求国家对财产权进行管制,甚至强烈主张废除财产权制度,“这在人类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于是,运用财税工具进一步构造现代国家成了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财税思想领域的重要话题:一批学者主张废除私人财产权、实行财产公有制并构建全面公共生产制度;另一批学者认为应保留私人财产权但可以扩大征税的规模以支持国家实施积极干预的职能。在现实中,这样两种思想分别得以实践,并一度构成彼此竞争的关系。不过,到了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都发现,废除私人财产权、实行全面公共生产遭遇困境,而保留私人财产权但扩大征税规模以便国家发挥积极的干预职能,大体可行但也存在一定的消极后果。

  以今天的后见之明来看,在现代财税制度的财产权理论基础方面,否定私人财产权、实行全面公共生产的思想已大体退潮,但是强调运用税收工具以获取私人财产的相当部分并以此从事公共生产活动、干预市场运行并提供社会福利,已成为现代财税制度乃至现代国家不可或缺的本质性特征。

  在中国构建现代财税制度乃至现代国家制度之时,下述两方面有关财产权的理论主张值得同等关注,并在实践中努力予以平衡。

  第一,私人财产权不能被视为人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并将其置于过高的位置。狄厄茨在《为财产权辩护》中说:“私有财产的衰落是令人悲哀的,自由财产观念的消亡也许是我们在上个世纪遭受的最大损失。”他的这一看法并不正确。在历史上,从来就不存在没有国家干预和社会约束的私人财产制度;在观念上,私人财产权也从来没有取得过所有人都崇拜的神圣位置,事实上它一直遭受着批评;在理论上,无法论证私人财产权具有自然权利的属性。洛克从劳动出发对财产权正当性给出了现代国家普遍采用的理论基础,但其论证是不足的。私人财产权制度事实上是社会的一项有意识安排,是为了共同体生活的目的而安排的,当然也能为共同体的目的而加以限制。正如瓦格纳强调的,很多时候我们忘了这回事(或者说假装忘了),“我们忘了财产是一项社会的安排,建立在共同体的生活之上,共同体生活乃法律的源泉,因此所有权应为公共利益而受限制”。正像祁克批判的,财产权并非绝对的和排他的,无限制的私有财产概念是“有害于共同体福祉的幻想”。正因如此,墨菲和内格尔才认为所有权是一个神话,财产所有权与税收之间的关系应是,财产权由包括税法在内的法律界定形成,“社会的公正,而不是税收公平,才应该是主导税收政策的价值导向;财产权是约定性的,至多只能算是税收政策的产品,而税收政策本身必须用社会正义的标准来评价。所以,私人财产权不能用来决定税收是否正义”。

  第二,私人财产权虽然不是一种自然权利,但它在现代国家中地位依然重要。无论是从人的心理上需要(获取、占有感到自己需要或者认为是有价值的外界事物,并给它们贴上“我的”标签)出发,或者从人对自己身体的权利延伸到对身体占有或创造物出发,还是从人对自己自由意志的发挥和承认出发,都需要对人所创造或占有的财产予以肯定和保护。特别是在现代经济中,正如经济学家反复证明的,私人财产权及较集中的私人所有权结构是有必要的,它可以使所有者享有较大的管理和开发资源的权力,使其有动力与能力承担不可预知的风险。因此,切实保护私人财产权仍是现代国家的重要法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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