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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对城乡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研究

2019年07月27日 来源: 税务研究 作者: 陈建东、伍薆霖

  内容摘要:

  本文基于2000~2017年31个省份的城乡居民人均收支数据,测算了我国城乡居民的消费税税负及征收消费税前后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并通过计量模型考察我国城乡居民的消费税税负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研究发现,2000~2011年,消费税对我国城乡收入差距起到正向调节作用;而2012~2017年,消费税对我国城乡收入差距转为逆向调节。造成消费税对城乡收入差距产生逆向调节作用的重要原因是我国城乡居民的消费税税负差距扩大,从而显著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基于此,本文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Basedontheincomeandexpenditurepercapitaofurbanandruralresidentsfrom31provincesin2000~2017,thispapercalculatestheconsumptiontaxburdenofurbanandruralresidentsandtheirincomegapbeforeandafterthelevyofconsumptiontaxtostudytheimpactofconsumptiontaxburdenontheincomegapwithaneconometricmodel.Thepaperarguesthattheconsumptiontaxpositivelyregulatestheurban-ruralincomegapduring2000~2011,andnegativelyregulatestheincomegapduring2012~2017.Themainreasonforthisnegativeregulationofincomegapisthattheincreasedconsumptiontaxburdengapwidenstheincomegapsignificantly.Onthisbasis,thepapergivessomepolicysuggestionsaccordingly.

  关键词:消费税(Consumptiontax)、城乡居民收入分配(Incomedistributionofurbanandruralresidents)、基尼系数(Ginicoefficient)

  一、引言

  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新时代我国的主要矛盾。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7年我国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比为2.71∶1,(1)虽较前几年有所下降,但仍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高波等,2019)。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对部分商品开征消费税,以引导消费、调节收入分配。那么,在经历了二十多年后,消费税是否实现了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它又是如何影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研究。

  税收的主要职能是筹集财政收入、调节经济与国民收入分配。伴随税收收入的逐年增加,越来越多的学者在关注税收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关系。聂海峰等(2012)利用2007年全国家庭收入和消费数据考察间接税归宿对城乡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发现间接税具有累退性,低收入群体和城镇居民的税收负担高于高收入人群和农村居民,而消费税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为负效应。陈建东等(2015)通过测算2009~2012年间接税征收前后的城乡居民收入基尼系数,指出消费税和增值税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产生逆向调节作用。然而,这些研究大都将消费税作为间接税的组成部分进行考察,没有重点关注消费税对城乡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除此之外,部分研究将城镇居民作为研究对象进行讨论。何辉(2016)通过构建洛伦兹曲线,指出消费税对城镇居民收入差距产生负效应,与刘怡等(2004)的研究结论一致。而赵艾凤等(2017)对比征收消费税前后的城镇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发现消费税对城镇居民收入分配产生微弱正向调节作用。由此可见,现有研究很少重点关注消费税对城乡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

  以往的研究主要运用两种方法探讨税收对居民收入差距产生的影响:一种是测算并直接对比征税前后的居民收入差距,直观地展示征税使居民收入差距产生的变动(陈建东等,2015;赵艾凤等,2017);另一种是通过测量不同群体的税收负担,以此分析税收对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差距的影响(李实等,2006;聂海峰等,2010)。本文将结合这两种方法,探究消费税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产生的影响。进一步,税负的测量方法包括一般均衡法和微观模拟法(杨森平等,2019)。其中,一般均衡法构建基于税收归宿的一般均衡理论模型,并据此探讨税收对生产要素及商品价格的作用机制,最终推导出税收影响居民税收归宿的过程(Harberger,1962;汪昊等,2017);微观模拟法则是先假设税收的转嫁方式,再计算整体居民的税负并分配给不同个体,以此测算居民的税负(岳希明等,2014;杨森平等,2019)。本文基于研究目的及数据的可得性,选择微观模拟法测算城乡居民的消费税税负。

  与以往研究聚焦消费税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或消费税对城镇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等的分析不同,本文聚焦消费税对城乡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利用全国及31个省份(2)2000~2017年的数据,测算城乡居民实际承担的消费税税负和消费税征收前后的城乡居民收入基尼系数,论证消费税税负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之间是否存在相关关系,并通过计量模型考察城乡居民消费税税负差异是否影响消费税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

  二、消费税税负及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测算

  本文以我国31个省份为研究对象,从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和人均消费入手,测算全国及各省份城乡居民的消费税税负及征收消费税前后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以此分析消费税对城乡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因间接税税负易发生转嫁,为简化分析,本文假设消费税税负以“前转”的方式由最终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承担(聂海峰等,2010;聂海峰等,2012)。

  (一)数据选取及来源

  根据2001~2018年《中国税务年鉴》,我们选取31个省份的消费税收入数据。为了与人均消费支出数据匹配,我们选择含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收入进行计算,31个省份数据含其所辖计划单列市的消费税收入。此外,本文所涉及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乡居民人口及城镇化率均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01~2018年)及《新中国六十年统计资料汇编》(3)。因2013年全国城乡调查统计口径发生改变,故本研究分为两阶段:2000~2012年为第一阶段,使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城乡居民人均现金消费支出数据;2013~2017年为第二阶段,使用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包含现金消费支出及实物消费支出)数据。

  (二)研究方法

  本文旨在研究消费税对城乡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参照陈建东等(2015)的研究,本文选取城乡居民收入基尼系数指标表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通过计算2000~2017年征收消费税前后的城乡居民收入基尼系数,考察消费税是否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有调节作用。公式为:

  其中,i=1,2,…,31,Iu,i和Ir,i分别代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CTu,i和CTr,i分别代表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人均消费税;Pu,i和Pr,i分别代表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和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1)式中Gu,r,i代表了i省征收消费税前的城乡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公式(2)则剔除了城乡居民缴纳的消费税,故Gu,r,i′代表的是征收消费税后的城乡居民收入基尼系数。

  为了考察消费税的课征是否影响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本文计算消费税征收前后的城乡居民收入基尼系数的差值,即:

  若△Gu,r,i>0,说明征收消费税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起到逆向调节作用;若△Gu,r,i<0,说明征收消费税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起到正向调节作用;若△Gu,r,i=0,说明征收消费税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无影响。

  进一步,本文测算城镇居民的消费税税负与农村居民的消费税税负。参考已有研究(岳希明等,2014;杨森平等,2019),本文选择使用微观模拟法测算。

  首先,使用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Cu,i、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Cr,i、城镇人口数量POPu,i及农村人口数量POPr,i计算出居民总消费支出Ci;其次,利用各省份消费税收入CTi除以各省份居民总消费支出Ci,再分别乘各省份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人均消费支出Cu,i、Cr,i,得到各省份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消费税CTu,i、CTr,i;最后,利用各省份城乡居民人均消费税分别除以各省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Iu,i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Ir,i,得到各省份城乡居民的消费税税负Tu,i、Tr,i。进一步计算各省份城乡居民的消费税税负的差值,即:

  若△Ti>0,说明各省份城镇居民的消费税税负高于农村居民的消费税税负;若△Ti<0,说明各省份城镇居民的消费税税负低于农村居民的消费税税负;若?Ti=0,说明各省份城镇居民的消费税税负等于农村居民的消费税税负。

  (三)结果及讨论

  1.消费税对城乡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为了验证消费税是否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有调节作用,我们根据公式(1)和(2),计算出2000~2017年征收消费税前后的城乡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并通过公式(3)得到它们的差值,如表1所示。

  表1的数据表明,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基尼系数的差值?Gu,r,i在2000~2011年为负数,说明消费税对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起到了正向调节作用。具体而言,2000~2011年消费税征收前后的城乡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差值呈波动状态,但总体处于正向调节作用减弱趋势,与2000年的-0.0014相比,2011年只有-0.0002,表明消费税对城乡收入差距的正向调节作用逐渐降低。2012~2017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差值?Gu,r,i转变为正数,表示征收消费税后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反而大于征收消费税前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说明消费税扩大了我国居民城乡收入差距,且征税前后的基尼系数差值从2012年的0.0001扩大到2017年的0.001,说明消费税对城乡收入差距的逆向调节作用逐年增加。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是随着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农村居民的消费税税负逐渐增大,最终高于同时期城镇居民的消费税税负。

  同时,通过公式(1)~(3),本文使用31个省份的数据测算各省份征收消费税前后的城乡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及其差值。我们发现,大多数省份征税前后的城乡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差值的变化趋势与全国一致,由负数变为正数。(4)说明各省份的消费税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都是由正向调节转为逆向调节。

  2.城乡居民的消费税税负。进一步,为了考察城乡居民的消费税税负是否影响了消费税对城乡居民收入的调节,我们根据公式(4)计算出城乡居民的消费税税负差值,如表2所示。

  由表2可以看出,在2000~2011年,我国城镇居民消费税税负高于农村居民,但差距呈现逐步缩减的态势,从2000年的0.59个百分点的差距缩小为2011年的0.1个百分点。2012年开始,农村居民的消费税税负大于城镇居民的消费税税负,2015年两者之差达到最大值,为-0.63个百分点。说明同等收入下,农村居民实际承担的消费税高于城镇居民。

  原因在于,虽然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在2000~2017年一直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分之一上下,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绝对值在大幅增加。2017年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为13432.4元,是2000年的4.96倍;2017年农村居民的人均消费支出为10954.5元,比2000年的1284.74元增加了7.53倍。(5)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增长速度大于收入的增长速度,而且这些消费支出表现为在农村出现越来越多的小汽车、摩托车及其他高档消费品,从而使农村居民的消费税负担增加。特别是当国家调整消费税政策,使得原来价格较高的“高价消费品”变得不那么高价,农村居民也能承担。

  回顾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消费税政策可以看出,消费税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发生变化是有迹可循的。2001年,国家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税率由10%降为5%。随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6号)规定,对达到低污染排放标准的小汽车按照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这些政策从两方面对城乡居民的消费税税负产生影响:一方面,有能力购买贵重首饰或小汽车的大多是城镇居民,减征消费税减轻了他们的消费税负担;另一方面,随着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少数收入较高的农村居民有能力购买钻石、小汽车等商品,因此,农村居民的消费税税负会增加。并且随着农村居民收入的增加,这种税负会在以后年度逐步凸显。2006年,消费税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高档手表、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等税目。对这些高档消费品等征税,会使城镇居民的消费税负担增加。2008年,气缸容量1.0以下(含1.0)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气缸容量在3.0~4.0(含4.0)和4.0以上的乘用车税率分别由15%和20%上调至25%和40%。低排量乘用车税率下调,价格下降,会增加农村居民购买,因此农村居民的税负会增加。高排量乘用车税率上调,价格提高,也会增加城镇居民的消费税负担。2009年,国务院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无铅汽油、含铅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2014年,取消对小排量摩托车等消费品征税。而购买小排量摩托车的大多是农村居民,这一政策有利于减轻农村居民的消费税负担,但由于随后国家连续三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所以,农村居民的消费税负担实际上可能会提高。2016年,国家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取消对普通化妆品及修饰类化妆品征税,将高档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同年,对新增的超豪华小汽车加征10%的消费税,有利于调节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综上,对城镇居民而言,新增高档消费品、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税率及提高成品油税率等政策会增加其消费税负担,但同时对部分品牌的低污染小汽车消费税减征及珠宝首饰等贵重物品降税也会减轻其消费税负担。因此在2000~2017年间,城镇居民的消费税税负有增有减。对农村居民而言,虽然对小排量的小汽车降税、取消小排量摩托车的消费税、对普通化妆品免征消费税等政策可以降低农村居民的消费税负担,但随着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上升,这些政策更多地促进了农村居民的消费,为此,农村居民实际承担的消费税税负在2000~2017年间逐年递增。

  基于此,对比表1和表2数据可以看出,2000~2011年,当城镇居民的消费税税负大于农村居民的消费税税负时,消费税缩小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2012~2017年,当城镇居民的消费税税负小于农村居民的消费税税负时,消费税扩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因此,我们认为城乡居民的消费税税负会影响城乡居民收入的调节。

  三、实证研究

  上述研究从城乡居民的消费税税负差距及征税前后城乡居民收入基尼系数的变化趋势角度对二者的相关性进行了探讨,表明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消费税税负变化导致消费税对城乡居民收入调节作用发生改变。但影响程度有多大,需要进一步讨论。

  基于上述研究结果,考虑到面板数据样本容量更大,为了提高估计的精确度,同时排除各省份可能存在的与时间无关的不可观测的异质性,本文使用2000~2017年的省级面板数据展开研究。

  (一)变量选取与模型设计

  我们在杨森平等(2019)使用的模型上作出一定修改,构建如下模型:

  其中,下标i表示省份,i=1,2,…,31;下标j表示年份,j=2000,2001,…,2017。

  被解释变量(△Gu,r,i,j)为征收消费税后的城乡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减征收消费税前的城乡居民收入基尼系数的差值,我们使用这个指标衡量征收消费税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

  解释变量△Ti,j为城乡居民的消费税税负差值。由前文可知,城乡居民的消费税税负差距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有明显的共同趋势,因此我们将?Ti,j作为一个重要的解释变量。解释变量Gu,r,i,j表示征收消费税前的城乡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即初次分配后的状态。

  除此之外,影响消费税及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因素还有许多,参考以往研究(张胜民,2012;李香菊等,2014),本文选取城镇化率、产业结构(即第二、三产业占GDP的比重)、市场开放度(各地区贸易进出口总额与GDP的比重)以及国内生产总值(GDP)作为控制变量。

  (二)模型回归

  本文使用2000~2017年31个省份的面板数据,有558个观测值。在进行回归之前,我们首先进行Huasman检验和F检验,结果表明本文的计量模型应该选择固定效应模型。因此,本文使用stata15对公式(5)进行回归分析,回归结果见表3。

  如表3所示,模型(1)未加入任何控制变量,单独检验了城乡居民消费税税负差距与消费税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调节效果的关系;模型(2)控制了时间固定效应和省份固定效应。由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在控制时间固定效应与省份固定效应以后,城乡居民消费税税负差距?Ti,j的估计系数变化不大,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回归结果稳健。城乡居民的消费税税负差距每扩大1个单位,征收消费税给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带来的正向调节作用将缩小22.24%。进一步表明农村居民的消费税税负大于城镇居民的消费税税负,会增大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一)结论

  本文测算了2000~2017年我国城乡居民的消费税税负和消费税征收前后的城乡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并在此基础上,使用固定效应回归模型进行回归分析。研究发现:2000~2011年,城镇居民的消费税税负大于农村居民的消费税税负,消费税对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有正向调节作用;而2012~2017年,城镇居民的消费税税负低于农村居民的消费税税负,消费税对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产生逆向的调节作用。究其变化原因,我们认为可能由两个因素导致:第一,2000~2017年农村居民的消费支出不断增加,且增长速度超过收入增长的速度,使得农村居民的消费税税负增加;第二,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的消费税政策整体上提高了城乡居民的消费税税负,且农村居民的消费税税负增长快于城镇居民。因此,城乡居民的消费税税负差距扩大,消费税对城乡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发生改变。通过回归分析进一步发现,城乡居民的消费税税负差值每增加1个单位,征收消费税给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带来的正向调节作用将缩小22.24%。表明城乡居民的消费税税负差距会影响消费税对城乡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

  (二)政策建议

  我国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体现其特定的政策目的。如对不健康的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引导合理消费;对高档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此调节收入分配;对高污染、高耗能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虽然实证研究表明我国现行消费税对城乡居民收入分配产生了逆向调节作用,但在进行消费税改革的时候,不能仅注重调节收入分配,应兼顾消费税的各项职能。为此,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合理把握新时代消费税的调控职能。回顾近年来我国的消费税政策,可以发现每一项政策的实施都出于不同的调控目的。因此,对消费税税目及税率的调整需结合各税目的征收目的进一步考虑,是偏重收入分配、引导消费还是环境保护。例如,虽然有学者的研究表明卷烟消费税对收入分配有逆向调节作用(童锦治等,2017),但国家对卷烟征税是出于引导人们减少消费此类不健康消费品,实现“寓禁于征”的目的。全国重点税源企业的消费税数据表明,(6)2017年卷烟消费税占国内消费税的比重相较于2000年降低了8.54%,说明对卷烟课税确实起到了“寓禁于征”的效果。但由于我国卷烟的定价制度是先确定零售价格,再倒推计算批发价格,使得对卷烟征收的消费税无法直接反映到零售价格上,消费者对税收的感知程度较低。因此,在保持卷烟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价税分离的形式直观地向消费者展示价格和消费税,引导人们减少消费。并且,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对卷烟的消费会逐渐减少,价税分离后减少消费更多的可能是农村居民或低收入群体。因此,在引导健康消费的同时,也可以实现调节城乡收入差距的目的。

  2.动态调整高档消费品的征收范围及税率。前文的分析表明,随着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我国城乡居民的消费税税负逐渐增大,且农村居民的消费税税负已经大于城镇居民的消费税税负。原因是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上升,某些曾经的高档消费品已经变为普通消费品,农村居民以往消费不起的商品如今也在消费。因此,应依据居民的消费水平动态界定高档消费品。例如,自2006年起,我国对销售价格每只1万元以上的高档手表征收20%的消费税,但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2006年售价1万元以上的手表如今已算不上“高档消费品”,因此对高档手表的定位应该提高。又如,目前高档化妆品的征收范围包括香水、口红、成套化妆品等,但化妆品品牌众多,价格差异较大,更新较快。因此,可以根据档次(通常以价格为标准)高低,对同一种类的化妆品设置差别税率,并且动态调整高档化妆品范畴,以符合消费市场的发展情况。再如,高档消费品中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定义比较宽泛,如今金银等材质的首饰对于消费者而言已不能算作贵重首饰,因此,应根据物品的价值设定征税标准,对价值较低的首饰不征税或适用较低税率,对价值较高或具有收藏价值的珠宝玉石等征收重税或适用较高税率。

  3.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随着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上升,农村居民的消费税税负在提升,且其增长幅度大于城镇居民。一方面,说明农村居民消费更多的应税消费品;另一方面,是因为城镇居民的消费结构在发生转变。已有研究表明,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城镇居民的生存型消费占比下降,享受型消费(文化娱乐等)占比上升(陈浩等,2019)。城镇居民用于高档服务方面的消费支出增加,包括一些生活类服务(如高档洗浴、高档餐饮等)和娱乐性服务(如高尔夫、私人会所、高级俱乐部等)。因此,消费税的调节方向应该更加关注现阶段城镇居民对高档服务的消费,将其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从而调节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4.合理调整高污染、高耗能产品征税范围及税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进一步明晰了消费税职能。虽然政府在2014年年底到2015年年初连续三次提高成品油税率,但目前汽油的消费税税率为1.52元/升,相比于部分国家而言仍然太低。例如,澳大利亚的汽油消费税税率为2.29元/升,欧盟成员国的平均税率水平为4.52元/升(万莹等,2016)。除此之外,我国的汽油主要分为92号、95号与98号,区别在于辛烷值不同,辛烷值越低,总污染排放量越大。因此,可以设置多档税率,对污染排放较高的汽油适用更高的税率,加强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此外,我国自2018年1月起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是对企业的污染排放课税,对环境可能产生污染或破坏的消费品通过消费税调节。目前课征消费税的污染类消费品只有电池、涂料等,建议将更多的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例如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餐盒、塑料袋等),以弥补环境保护税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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