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G7到G20,再到130个国家和地区同意15%全球最低企业税率,用了不到1个月的时间,这已充分说明全球社会对国际避税的态度。
部分国家不同意,主要是担心这会降低它们对国际投资的吸引力。话说回来,全球最低企业税率本来针对的就是这些国家,它们设定低税率,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墙角,大获其利。
设定全球最低税率本来就是一次重构国际税收秩序的重大行动,是向新国际税收秩序迈进的重要一步。近百年来,国际税收秩序的重点是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尽管对于如何避免重复征税,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立场,但总体上形成了一个有利于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税收秩序。
但是,近年来,国际税收秩序面对新的挑战,国际不征税或少征税问题变得更加突出。这样的问题当然不是今天才有的,只是过去这种问题不是那么严重,税源流失的有关国家财源滚滚不太在意,故不成大问题。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原先的富国,也遇到政府可支配收入不足的难题,全球此前已有应对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行动计划,这一计划与OECD和G20都有密切关系,这一次之所以这么多国家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同意15%的全球最低企业税率,也和之前国际税收合作打下的基础有密切关系。
接下来关键是怎么从技术上去完善这样的协议。最低税率对哪些企业适用?如果涉及企业盈利条件,那么这还有利润率如何计算的难题。同样的业务,不同的成本费用摊销政策,不同的收入确定方法,都可能意味着不同的利润率。对于企业来说,遵守会计准则,本来就可以有个性化的安排,而今要在统一的标准上进行处理,势必要求更加细致的会计政策国际协调。
税收利益分配中还有市场国如何确定,份额如何界定等难题需要解决。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本身有定价权,转让定价这一传统的国际税收难题在新的国际税收秩序中同样会存在。这关系到国际税收利益分配难题,也会让问题更加复杂。这首先是原则的确定问题。原则背后有相关的利益问题。如此之多的国家和地区参与,要形成能全面被接受的方案,肯定需要时间。时下估计的时间进度要按期实现,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
对于那些未接受全球最低税率安排的国家,从国际税收主权来说,它们有权利这么做,但是关键的问题在于,这些国家自身并不是创造财富的企业。最低税率针对的是企业,只要企业配合国际社会,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因此,从理论上说,这并不需要那些未接受最低税率安排国家的配合。
国际税收问题远不止最低税率。经济的数字化和全球化,让税源的国际转移轻而易举,对国际税收秩序提出了全面重构的要求。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院副院长、《财经智库》《财贸经济》副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