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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勇:促进科技创新 税收大有可为

2021年09月08日 来源: 《中国税务》2021年第9期
  科技创新是企业阔步前行的不竭动力,税收在科技创新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在建立国家创新体系、推进科技自立自强的过程中,税收的元素不可或缺。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税收运行规律,合理发挥税收作用,让税收和其他公共政策工具形成合力,有助于推进更加符合国家发展战略需求的国家创新体系的建立。
  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科技创新
    近年来,在创新驱动的战略背景下,税收政策及时跟进,扶持主体越来越丰富,鼓励创新的方式也不断增多,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到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以及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从税率减免到税基减免、税额减免,有的点燃初创者激情,有的为成长者加油,有的为创新者“松绑”……一系列税收政策扶持,为改革创新提供沃土,为科技研发提供底气。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是税收促进科技创新的最重要内容之一。为了促进科技创新,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从50%提高到75%,2021年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更是提高到100%。同时,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影响科技自立自强的一些卡脖子领域,如集成电路和软件产品行业,国家实行了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
  增值税留抵退税有助于减轻先进制造业企业的资金负担,有利于企业科技创新。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自2019年6月1日起,留抵退税条件放宽,自2021年4月1日起,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的范围扩大,涵盖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其中,“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和“仪器仪表”制造业企业属于新纳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范围,实行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是科技创新的关键。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不断激发相关市场主体和科技人员的科技创新的潜能。
    鼓励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普惠性加强,高科技企业,包括中小微科技创新企业普遍受益。比如,增值税税率从16%下降到13%、阶段性社保减费等,大幅减轻了包括高科技企业在内的企业负担;“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税收政策,助力中小微科技创投企业,促进科技创新。
  在特定地区推出一系列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2021年4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中指出,“加快关键技术研发……研究对用于临床研究的药品免征进口环节税……允许浦东认定的研发机构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征进口环节税、采购国产设备自用的给予退税政策”。再如,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施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和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等等。
  引进、消化、吸收、创新,是科技创新的重要路径之一。目前,我国的税收激励已经覆盖技术创新的全过程。从投入研发、新购进固定资产,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各个阶段的技术创新行为,都能找到相应的税收优惠。不仅针对企业,还有直接服务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而是多个税种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共同发挥作用。可以说,税收促进科技创新,基本实现了税收制度与税收政策的有机结合、普惠政策与特惠政策的共同协调,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初步形成体系。
  税收征管服务护航科技创新
    近年来,税务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从减少表单填写、资料报送、提供自助办税服务等一点一滴做起,把服务贯穿在与纳税人打交道的全过程之中,让纳税人“多走网路、少跑马路”,为包括科技企业和科技工作者在内的纳税人提供了更好的纳税服务,从而为促进科技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科技创新添动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既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又是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重点。税务部门倡导的治税理念如降低名义税负、提高征收率、让纳税人缴费人有公平的税费缴纳环境,就是在打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管,让不同企业有更加公平的征管环境,同样促进了营商环境的优化,对于各类市场主体从事科技创新,提供了更加公平的环境。类似“将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年度申报制度’简化为‘后备案管理’”的改革,更便于科技创新企业享受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确保第一时间直达市场主体。对税收政策的知晓程度,直接影响政策落地的效果。为方便纳税人应用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编制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推出菜单式税收优惠清单等服务举措,如针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税收优惠清单的发布并适时更新。与此同时,各地税务部门坚持送政策上门,优化纳税服务,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更直接享受到政策优惠,为科技创新插上腾飞的“翅膀”。
  借助“互联网+”,完善智慧税收数据管理平台。经过多年发展,以“金税工程”为代表的税务信息化建设,使得税收征管模式逐步从“以票控税”迈向“信息管税”再到“以数治税”。随着金税四期税收征管系统建设阶段的开始,我国税收工作迈向全面系统集成的精准化、智能化、科学化的“智慧税务”治理新境界。这些为包括科技企业和科技工作者在内的纳税人提供了更好的纳税服务,为促进科技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税收政策体系聚力科技创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只有市场活力充分释放,科技创新自立自强的目标才能实现。就税收而言,重要的是进一步健全促进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
  健全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制度和政策体系。要从根本上解决各种类型的卡脖子问题,就必须有更多的原创性科研成果,必须在关键领域有突破。因此,税收赋能科技创新,应注重对“从0到1”的原创性科研成果的激励。200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埃蒙德.费尔普斯指出,技术进步不仅仅来自“科学家和航海家”的发现,普通人也有能力产生原创性的想法,社会应该对后者也加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很大程度上,对接的就是普通人原创性的想法,有助于创新文化的普及,并最终促进创新型社会的形成。
  做好税收政策支持创新的评估分析工作。税收支持创新就是要降低科技创新的成本,增加对科技创新的激励。税收政策的支持不仅仅是减税,还需要认真评估减税是否带来所期盼的政策效果,减税的针对性如何;需要认真分析减税中的税负转嫁与归宿问题。减税,减的是纳税人的税负,政策效果是否达到,需要科学分析,以选择更加有效的税收政策。下一步,应在已经形成的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的基础上,更加突出税收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加强税收政策评估,将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更好地借助公共政策的量化评估方法,对已有的税收政策进行总体评估和个别评估,并将评估效果加以应用,不断完善税收政策。
  进一步完善科技人才的税收政策体系。科技创新,特别是高精尖科技创新需要高端人才,需要汇聚人才并积极发挥人才的积极性,让人才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充分释放。比如,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不仅包括综合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的下调,而且包括合理的税基选择。这既是个人所得税不断完善的需要,也是吸引国际高端人才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如,通过进一步优化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经费的相关税收政策,更好地保障科研经费的投入,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氛围,培养更多科技人才。
  需要指出的是,税收不能代替市场,也不能代替其他公共政策工具,促进科技创新是有为政府职能的一部分,应该形成一整套高效的促进科技创新的公共政策体系,让公共政策的作用得到更有效的发挥,并弥补税收作用的可能缺陷。比如,企业所得税减免对于尚处在研发阶段、还在亏损的科技创新企业来说,尚不能即刻发挥作用,这时财政等方面的支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改进,更能让企业直接受益,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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